新《律师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概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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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律师法实施后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挑战及对策研究|职务犯罪侦查概述摘要:新律师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了法律依据。但是,律师权利的扩张也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肯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显得更加突出。在新形势下,应当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措施,以应对新律师法带来的挑战。 关键词:律师法 检察机关 职务犯罪 证据 自19101年7月1日律师法实施以来,律师业在律师法的保障和规范下快速发展,但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进程的推动,律师工作出现了很多新状况,如执业环境须要改善
2、、执业权利没有得到保障等等。基于此,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于2022年10月28日修订通过了新的律师法。修订律师法,是推动依法治国、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的重要举措。新律师法以立法形式确定了我国律师制度改革的成果,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律师制度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律师的职业使命,加强了对律师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丰富了律师执业的内容,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供应了法律保障,因而具有重大的历史意义。而在新律师法中,最大的亮点就是对律师介入侦查的问题进行了重大修改,扩张了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这一规定对于保障律师的执业权利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对侦
3、查工作特殊是职务犯罪的侦查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冲击,如何应对律师更加充分地介入侦查带来的挑战,是摆在检察机关面前的一项重大课题。 一、对新律师法中关于律师介入侦查相关规定的解读 新律师法对律师介入侦查问题的修改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一是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一)扩大了律师会见权 新律师法第33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状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新法规定的“会见权”有了更加详细的内容,成为更具可操作性的权利。详细
4、来说,这一规定从以下几个方面保障了律师的会见权: (1)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提前。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供应法律询问、代理申诉、控告”,而新律师法则将律师介入的时间修改为“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实行强制措施之日起”,对比两法,可以发觉律师法中的“讯问”后面少了一个“后”字,这表明新律师法规定的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进一步提前,也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在得知自己在刑事诉讼中“嫌疑人”的身份时,就有权得到律师的帮助。当然,本条规定尚有不明确之处,虽然从少一个“后”字可以看出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了,但是详细是
5、在第一次讯问的什么时间内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赐予明确说明。 (2)明确了律师会见当事人的条件。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了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却并未规定明确的条件,新律师法规定:“受托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托付书或者法律救济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状况”,这样一来,律师符合相应的条件就有会见权,可以说进一步缩小了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可能性。 (3)律师会见权进一步得到保障。以往的会见制度对律师权利限制太多。在律师法修订之前,律师为了见一次当事人,跑上4、5趟是常有的事。即便是见到当事人,有公安人员在场,律师刚一问案件事实,公安人员就开口“这个不能问
6、”。当律师再问当事人有什么要求,因为有公安人员在场,或者担忧被监听,当事人只能说“没有”。为此,律师法特殊补充了“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这让“会见权”具有了更加实在的内容。当然,假如是公安机关正在查办律师涉及的刑事犯罪而依法运用经批准了的技术手段,以及办案机关出于平安而设置的监控手段如录像,应当不在此列。 (二)扩大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新律师法第34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受托付的律师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材料。”第35条规定:“受托付的律师依据案情的须要,可以申
7、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新法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扩大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 1、律师调查取证的向特地机关调取证据的范围扩大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辩护律师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而新法规定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诉讼文书及案卷材料”,在审判阶段“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
8、的全部材料”,很明显,新律师法扩大了律师向特地机关调取证据的范围。 2、明确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条件 新法规定, “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凭律师执业证书和律师事务所证明,可以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调查与承方法律事务有关的状况。”这样的规定使得律师的调查取证有规则可循,更加规范事实上也更加便利了律师自行调查取证的活动。本条规定的创新之处在于,律师调查取证时,不再须要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同意,甚至律师在向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被害人提出的证人收集证据材料时,也不需再经过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的许可。这便极大地扩展了律师调查取证的权限,使律师在侦查活动过程中有了更大的发挥空间。 二、律师介入侦查的法律规定给职务犯罪
9、侦查工作带来的挑战 (一)对职务犯罪侦查获得证据的冲击 1、一是讯问的难度增大,零口供案件的数量可能增加。律师提前介入后,一方面可能会给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讲解一些关于从轻、减轻、免除惩罚的规定,为侦查人员讯问时的政策攻心作一个铺垫,有利于案件的侦破;另一方面也可能造成犯罪嫌疑人对律师的心理依靠,极大地减弱检察机关的威慑性,增加犯罪嫌疑人的对抗心情,降低犯罪嫌疑人对拒绝供述犯罪事实可能带来的影响的顾虑,所以有可能导致零口供案件的大量增加。 2、同案人之间串供的可能性增大。个别素养不高的律师可能会利用法律赐予他的信任为职务犯罪的犯罪嫌疑人编造口供,为同案犯通风报信,帮助案件当事人串供等,使犯罪嫌
10、疑人有所依靠,拒绝认罪,或者认罪后看法反复,出现翻供,或者使其他同案犯和本案犯之间订立攻守同盟。这些无疑增加了案件的侦破难度。 3收集、辨别证据难度增大。新法给予了律师更大的自行调查权,而律师的调查活动有可能惊动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特殊是污点单位和证人,也可能因律师无意或有意点拨,影响这些单位和个人供应证据的看法,还有可能收集并独占侦查机关视线之外的一些证据,进而发生证据的篡改、隐匿、流失等现象。 (二)对职务犯罪侦查证据效力的冲击 1收集、固定、保全证人证言的难度加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能够了解到证人及其证言内容的线索,在审查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的阅卷能够把握证人状况、作证状况及作证的漏
11、洞、缺陷或有利于辩方的关键点,假如此时律师自行调查取证,可能会抢先取证,由于其询问的目的、方向、角度影响证人供应证言的思维,也可能帮证人作利益关系分析左右证人作证的心理,还可能威逼、利诱、给证人施加压力,进而出现证人无意识或有意供应违反客观真相的证言,证人避证、逃证、串证、翻证和有意或无意供应假证的现象,产生侦查取证的乱局、僵局。 2取证的瑕疵效应会被放大。以往侦查机关办案过程中在初期证据的搜集、固定、把握方面存在一些固有问题:取证不刚好、不全面、案件方向有偏差,部分证据有瑕疵,例如,笔录中缺少侦查人员签字、遗漏制作时间、遗忘加盖单位公章、部分物证填写扣押物品清单有误等等。律师法未修改前,侦查
12、机关比较依靠于检察机关的侦查监督,所以偏重于侦破工作而忽视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多通过随时沟通或采纳补充侦查的方式对各种证据从证据规则角度予以衡量、筛选、弥补,因此律师很难发觉这些问题。现在,固有瑕疵的效应因律师法修改将被放大,律师在短的时间内就可以介入案件的侦查取证,且在审查起诉之日起就可以阅看案卷材料,这可能造成在公诉人将来得及审查证据之前,律师就发觉上述瑕疵,并利用瑕疵证据作为击破点来攻击证据链的合法性。如比较常见的毒品案件,在调取物证或搜查时,证人一栏往往没有签名,或是事后补做搜查笔录,造成物证来源的客观性、合法性受到质疑,使得原本证据单薄的案件更显得不堪一击。不仅如此,连案卷材料归档中的
13、不规范效应也会被放大。律师行使阅卷权时,可能驾驭案卷中一些密侦、密证的内部材料,或是影响自由心证但不能作为证据的一些材料,律师可能利用这些材料作为辩方攻击的武器。假如按原有模式,仍实行卷宗材料不区分内外卷,不分类装订,就会出现上述问题。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线索拓展工作的冲击扩大线索不仅可能使小案发展成大案,而且可能从个案挖出窝案串案。而律师一旦行使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可能导致职务犯罪嫌疑人立功而揭发的其他案件特殊是涉及律师、法官及个别高官案件的线索的保密度大大降低。同时,律师会见权使律师快速了解到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交代的新的犯罪事实、同案犯或窝案、串案线索,进而发生泄密现象。这些线索一旦
14、被律师驾驭,则有可能导致律师利用这些线索去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同案犯串供等等,极大地增加通过线索进一步深挖其他案件的难度。 三、对律师介入职务犯罪侦查的对策的探讨 律师法的修改是顺应时代潮流的刑事司法程序的革命,但是也给刑事案件侦查特殊是困难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面对这样的变革,检察机关在思想上和实践操作上都须要顺应变革,做出相应的调整,在观念上要渐渐接受程序正义的思想,在实践中要更加留意客观证据的收集,削减对口供的依靠。这样一来,可以很大程度上抵消新法可能带来的犯罪嫌疑人零口供、同案犯串供、律师帮助伪造、毁灭证据等等负面影响。详细而言,我们在宏观面须要做出以下努力: (一)更新
15、职务犯罪侦查理念,重视程序正义 司法公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实体公正,一是程序公正。新律师法的颁布正是顺应了人民须要程序正义的呼声。面对新的形势,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理念必需进行相应的调整,在追求实体公正的同时,不应遗忘程序正义的呼喊,而后者在当前显得尤为重要。程序,从法理学的角度来看其普遍形态是:根据某种标准和条件整理争辩点,公正地听取各方看法,使当事人可以理解或认可的状况下作出确定。2新律师法大幅度地扩展了律师的会见权和调查取证权,表明程序公正逐步受到重视,并渐渐形成共识,面对这样的形势,侦查人员在今后的侦查工作中,首先要彻底转变侦查理念,不仅要追求实体的公正,也要重视侦查程序的公正
16、,在程序上不能存在任何侥幸的心里,做到侦查程序无瑕疵。 这种侦查理念的转变首先须要着重树立接受监督的意识,虽然律师对于犯罪嫌疑人的帮助使得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困难化,但是也会从维护犯罪嫌疑人权益的角度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有效的建议。因此要把律师介入侦查看做是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最好和最有力的监督。其次还要树立公开公正的意识,律师介入侦查使得侦查部门全面、细致地收集证据,真正促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更加客观公正地绽开,形成了以公开促公正,以公正引导公开的良好模式。最终要树立敬重律师的意识,一个国家法治建设水平在肯定程度上是通过律师参加诉讼的程度和实际效果来体现的,侦查人员敬重律师介入侦查,确保其权利的实
17、现,就是对律师工作的敬重,也即对国家法治建设的推动。 (二)职务犯罪侦查机制的完善面对职务犯罪新形势及新律师法带来的挑战,职务犯罪侦查机制也应当进行相应的调整。近年来,某些公务人员与社会上的犯罪分子相互勾结,大肆贪污受贿,滥权渎职,包庇犯罪,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他们有的位高权重,有的深谙法律,具有肯定的反侦查实力,且绝大部分人关系网困难。在新律师法给予律师更大权利的状况下,这些案件的侦破难度进一步增加,串供、相互包庇的可能性陡然增加。应对律师法的挑战,要查办这类犯罪,应当在检察机关建立行之有效的“上下一体化”侦查机制,即以上级院为“龙头”,以基层院为“支点
18、”,形成上下联动,统一协调,指挥有力,运转高效的侦查工作机制。建立这种职务犯罪侦查机制,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动意义: 1有利于突破关系网,抵制说情风。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大多担当着大小不等的职务。由于这类人员的身份特别,给基层院查办案件带来肯定困难。一是亲属、挚友、同乡、同学、战友等社会关系网形成的“爱护层”使案件查办工作极易陷入逆境;二是地区、部门爱护主义严峻干扰着办案工作,为了本地区、本单位的荣誉、声誉不受影响,他们想方设法捂着盖着,想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三是部门间的利益关系带来相当大的阻力,一方面行政机关仰仗其管理人财物的职权对司法机关和人员施加压力,另一方面某些人员还有可能与涉
19、案人员存在着某种利益牵连,生怕“拔出萝卜带出泥”。上述状况往往使基层检察院从事侦查工作的干警产生畏难心情而使案件搁浅。而建立“上下一体化”的侦查机制能有效地防止这些不利因素。首先,可实行提上来办的方式,将基层院有阻力的案件提到上级院来办,由基层院协助协作,并制造一种“一查究竟,决不姑息”的声势,彻底摆脱说情的干扰;对于阻力相对较小的案件可实行交下去办的方式,基层院用好用活这柄“上方宝剑”,可以有效地查办案件。其次,可实行上级参办、督办的形式。在基层院查办案件中,上级院派员坐镇指挥进行督办,当“钟馗”,唱“黑脸”,对外言明不查出结果不罢休,把留意力引到上边来,使案件得到顺当突破。三是可以上下联办
20、。比较重大的职务犯罪案件,上下两级院组成联合办案组,不管实际工作以谁为主,对外一律称上级院主办,基层院协作,案件如何查办,如何定性,如何处理,上级院说了算。这样能有效地消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关系网、说情风的困扰,从而有效地提高案件成案率。 2.有利于统一协调、统一指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一个“系统工程”。从初查到立案,从实行强制措施到移送起诉,是一个“谋”与“断”的过程。这一“系统工程”的建设,须要“上下一体化”的侦查工作机制来详细体现。这一机制的运行又为领导在集中众人才智的基础上,对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实行统一指挥、统一协调创建了良好的外部条件,大大削减了办案粗糙的状况和案件定性的随意性,确保办案
21、工作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 3有利于加快办案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实行“上下一体化”的侦查工作机制,便于上级院提前介入,刚好驾驭和了解案情,使须要移送上级院审查的重大案件,能够很快达成上下共识,从而省去向上级院请示、汇报、沟通、探讨等不必要的环节,大大节约了办案时间。 (三)职务犯罪侦查模式的转变职务犯罪侦查模式应实现由“从供到证”到“由证到供”的转变。从立法上来看,我国的侦查模式应属“由证到供”的侦查模式。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探讨,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的确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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