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3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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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3篇非法证据排除申请书一: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申请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联系电话:请求事项:排除下列非法证据:(一)被告人翟20xx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二)含有翟唾液的烟蒂。事实与理由:翟涉嫌抢劫一案,市人民检察院已向你院提起公诉,作为被告人翟的辩护人,申请人认为翟20xx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含有翟唾液的烟蒂不能作为本案判决的依据,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一、被告人供述的排除理由及相关线索、材料被告人翟因涉嫌抢劫于20xx年4月11日被刑事拘留,至4月16日之前,侦查人员对翟进行数次讯问,翟并未承认自己抢劫了被害人瞿。20xx年4月1
2、5日,侦查员武、沈以指认现场为名,将翟从县看守所提出,带至县公安局刑警队审讯室,在没有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对翟进行审讯。翟不承认自己实施了抢劫,武、沈和另外两名侦查人员轮番上阵,用警棍电击、老虎钳夹手指、不让吃饭、不让睡觉、不让上厕所等方法对翟进行刑讯逼供,同时还恐吓翟:一时不供述“抢劫”经过,一时不送回看守所。由此可见,翟20xx年4月16日14时37分至17时23分的供述是侦查人员刑讯逼供的结果,侦查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一条“严禁刑讯逼供”、“侦查人员讯问已送交看守所羁押犯罪嫌疑人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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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非法 证据 排除 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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