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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去何从 面对激烈的民意表达,法治应何去何从 是否判决死刑,这始终是现代司法面对重大刑事案件的一道难题,尤其是在高强度的舆论影响下,原本单纯的法律推断往往会因为顾及社会效果而“踌躇不定”。高校生身份,驾车撞人,刺死伤者,当这些词汇积累到一起时,使得药家鑫案瞬间引起舆论轩然大波,也让西安这座古城显得特别嘈杂。从发展脉络看,药家鑫案非常简洁而清楚:先是开车不慎撞到人,发觉受伤者在记车号,于是掏出匕首将伤者杀死。随后,药家鑫被父母带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供述杀人事实,紧接着便是被公安机关逮捕。随后,此案在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审理。这样一个简洁、明白的案件,为什么会引发民众如此激烈的争辩?为
2、什么一提到药家鑫这三个字,全国各地一片喊杀声?为什么李玫瑾站在犯罪心理学角度对药家鑫案作了几句专业性的评论,就引发了如此的轩然大波?为什么网络上会在一审还未宣判之时就传出药家鑫一审被判有期徒刑八年的言论,并引起全体网民对中国政府、中国司法的无情鞭挞和控诉?我想这一系列的事务的缘由都可以归结到民众对于我国司法公正的质疑和不信任。当太多的法官、检察官因司法腐败纷纷落马,当一个个“官二代”、“富二代”、“军二代”犯法后逃脱责任或得以“从轻发落”,民众对那个本应当主持公道和正义的法院再也不信任了,悲观了,胆怯了。所以舆论才会吵得如此沸沸扬扬,所以民意才执意用自己的力气还司法以公正。同样被投了不信任票的
3、还有那些被称为“专家”的人们,如今这个曾经覆盖在光环下的词汇,竟有那么几分讽刺和鄙夷的味道了。缘由也是因为有那么些个“专家”被权势收买,廉价的出卖这自己或多或少的学识和名望,最终导致了民众对于专家们本能的警惕和反感。以至于李玫瑾一说话,就被冠以“犯罪漂白家”的帽子。我始终在思索一个问题,假如没有民众这样激烈的舆论刺激着法官,假如外界没有给司法施加这么强大的压力,判决结果真的会不同吗?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曾经说过:“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需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我不知道中国有没有哪个法官敢说这样的话,又能不能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与西方的法治不同,情与法的纠缠是
4、一种中国特色,当有人坚持法律权威时,总有人站出来高喊人情伦理,反过来更是如此。面对公众的民意、舆论和质疑,我们究竟应当怎样做出一个公正的判决呢?先定个基调:司法应当兼顾和倾听民意,同时须要坚决独立裁判的立场,不能被舆论绑架。当法官裁判案件时,遇到须要自由裁量、利益衡量、价值推断的时候,就对法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判决必需要保证其正值性,同时实现司法的社会效果,那就必需得到社会的普遍公认,否则就会远离法治的社会基础,所以从这个角度说,司法必需维护其民众基础、赢得公众的普遍认同,所以倾听民意是必要的。同时,允许民意的表达有利于监督司法,防止司法腐败。于此同时,我们必需明确,倾听民意并不是说司法要被舆
5、论“牵着鼻子走”,因为民意终归仅是站在感性的角度。佘祥林杀妻案中,民众的舆论有不行推卸的责任;邱兴华特大杀人案中也是由于所以的舆论都指向其的死罪,而没有人去关注是否有减刑情节、是否有精神病等问题;张金柱交通肇事案中其公安局长的身份也使得其死刑呼声特别高涨为避开“多数人的暴政”,司法的理性要求法官从一个专业的、理性的角度把握法律与事实之间的关系,从而公正的判决。如何确定“社会赞同”、“人民满足”?如何避开片面的舆论误导法官?如何在我国熟人社会的国情下,保证法官不会在考量民意上“误入歧途”?一方面是立法阶段。终归公正的立法是得出公正判决的基础。其中包括两个方面,第一,在立法阶段应当有民意畅通表达的
6、机制,这样就能够让民意在司法裁判前渗入到法律体制中,而不要让民意的表达单单作为一种程序性、象征性的过场;其次,法律须要不断完善,发觉问题要刚好调整。通过药家鑫案,我们看到了法律规定本身的不合理、不完善甚至偏失和漏洞,这不仅可能影响司法审判的公正性,甚至可能催生犯罪。比如,因为道路平安法规定的不完善,导致了“撞伤不如撞死”的案例频繁出现,“两害相权取其轻”的思维模式下,肇事者的“趋利避害”也就屡见不鲜了。假如,能够通过建立交通肇事受害者基金等方式,降低肇事者在经济赔偿上的巨大压力,通过加大对由交通肇事演化为有意杀人案件的惩处力度,我想类似于药家鑫案的悲剧就能够得肯定程度的避开了。同时,由于我国对
7、刑事案件受害人补偿规定的不完善、保障手段的不到位,也导致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得不到合理的赔偿。虽然说,由于我国现阶段的法制状况和民众心理的缘由还不适合废除死刑,但完善刑事附带民诉制度、建立刑事受害人补偿基金等制度还是特别有必要的。另一方面就是司法阶段。这是干脆体现裁判公正的阶段。首先,须要司法独立体制的保障,只有这样法官才能够超脱于各种利益至上,面对与公正相悖的民意也可以坚持中立的裁判。其次,作为裁判者的法官们也必需“高标准、严要求”,良好的法律素养、过硬的办案实力、正直的品行都是法官所必需要具备的,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司法裁判“身正不怕影子斜”。药家鑫案经过一审、二审、死刑复核、执行已是尘埃落定,在民众拍手称快、舆论最终松了一口气的同时,我想说,什么时候面对案件事实同样清晰,甚至比药家鑫案更要困难的案件,面对家庭背景、社会关系更为强大的犯罪分子,我们的舆论能够不再用质疑和不信任的眼光看待司法,那才是我国法治的真正成功。(作者单位:山东高校威海校区法学院) 第5页 共5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第 5 页 共 5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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