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的几大原则应用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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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的几大原则应用分析 摘 要:进出口商品归类是海关工作的基础,是进出口业务中技术性较强的环节,在实践中很简单出现差错,这会给我国海关税收带来肯定损失,损害国家利益。本文力图总结海关归类总规则中有规律性的原则,介绍共性归类原则,以期削减归类中的常见错误,合理规避进出口归类风险,为外贸企業正确驾驭归类技巧,顺当开展业务供应保障。 关键词:进出口商品;共性归类原则;应用分析 为了适应国际贸易的发展,使各国统一商品名称、书目及分类方法,制定一部国际间通用的商品统计书目,国际联盟早在1938年就公布了旨在统一各国海关的的税则书目日内瓦书目,后经数次修订为国际贸易标准分类书目。从上世纪73
2、年头起先,海关合作理事会特地成立探讨组,试图编制一部国际间通用的商品书目,经过多年编写,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的国际公约及其附件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正式公布。 中国目前应用的是协调制度2022年最新版本,因协调制度涉及到大量类注、章注、子目注释,这些注释的描述针对不同的商品可以说是各种各样,初学者往往难以把握,为此我们应当驾驭各个规则当中的有规律性的原则。事实上,协调制度中的基本内容及其试用对象都具有某些共性的归类原则,我们将其称之为: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零件的归类原则、功能机组的归类原则和优先归类原则。本文试图通过介绍一些共性归类原则,提高商品归类质量,为进出口商、报关行及货代公司的归
3、类工作供应借鉴。 一、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原则 该归类原则事实上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针某种对成分有限制的商品归类规则,即必需满意成分含量的限制要求。而另一方面主要指多种成分商品的归类规则,该规则在实际中应用较多,我们也可将其归结为三大原则: 一百零一分比界定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含有多种成分的商品中,按进出口商品编码查询手册中注释或条文规定的商品某些成分是否超过或低于某个固定一百零一分比的状况来进行归类。比如,第十三章章注一规定,按重量计蔗糖含量在10%以上或制成糖食的甘草浸膏应当归入品目17.04;章注六规定按重量计生物碱含量不低于50%的罂粟杆浓缩物应归入品目29.39;而其次十二章章注四规定
4、按重量计浓度超过10%的醋酸,应计入品目29.15;等等。在外贸进出口业务中,企业不按一百零一分比规定原则向海关申报商品归类,征税差别较大。 例如,某公司向海关申报进口“乙烯胶粉”,适用税率20%,但海关经检测认为该商品属于聚氯乙烯聚合物,应归入3904.1090,应征收45%关税,该企业又找第三方机构检测,该“乙烯胶粉”内共聚单体占比92%,未达到规定的95%,因此向海关提出不应归入聚氯乙烯聚合物,二者税率相差近30%。 不许含有原则 该原则指在注释中不允许含有某种成分,哪怕0.01%也不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该原则可以说是一百零一分比界定原则的特例,即含有某种成分的最大一百零一分比限定为零
5、,否则便要其归入其它类别。例如其次十八章、二十九章的化学品除注释有说明的之外,都是不能含有其他物质的化学品,否则一律归入第三十八章;其次十章均化食品都不允许包括条文所列基本配料之外的任何其他配料,否则就要归入其次十一章“均化混合食品”。 例如,进口101克装的由鱼泥、鸡肉泥、果泥、少量番茄汁儿混合而成的儿童肉泥,根据其次十章子目注释二以及其次十一章章注三的规定,由于该种儿童肉泥含有除二十章品目20.07以外的两种及两种以上基本配料,所以应归入2104.2000,适用税率32%,而不能归入2022.1010,后者税率30%。 重量最大原则 该原则指的是在含有多种成分的商品中,在进行归类时,往往参
6、考此产品中所含重量最大的成分。若各个成分重量相等,则要按品目或子目依次归入税则号较大的品目或子目。该原则是多种成分商品归类原则中最为重要的一个原则,运用面也比较广,重量最大原则广泛应用于食品、塑料、纺织品等商品类别的归类。 例如,某一快餐产品,按重量计含有15%的鸡肉、10%的猪肉、65%的蔬菜,其余为配料。因为动物原料超过20%,鸡肉重量超过猪肉重量,因此应归入品目1602.3101。又如某机织纺织混合物,按重量计含棉40%,含涤纶短纤维60%,每平方米重210克,两种材料按重量计涤纶大于棉,以重量最大原则按涤纶机织物归入第五十五章品目55.14,最终归入5514.2101。在实际中,还有许
7、多类似这种状况,都须要我们在工作实践中不断总结。 二、零件归类原则 某零件报检时,已具备整机基本特征 根据协调制度六大规则中的规则二的规定,品目所列商品,应视为包括该项货品的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只要在报检时该项不完整品或未制成品具有完成品或制成品的基本特征,要将其视为完整品或制成品归类。 例如,当某企业进口商品为缺少座椅的履带式拖拉机,虽然其不是完整品,但由于座椅并不是履带式拖拉机的关键部件,不影响其基本运用,所以在归类时应根据履带式拖拉机整机去归类,归入8731.3000,适用税率6%,如若根据机动车辆零件、附件归类,归入8737.1010,查阅税则,适用税率10%,两者税率相差较大。 具有
8、“独立功能”的零件,要按整机归类 在实际业务中,对零件进行归类时,会发觉有些即使看起来的确为零件状态的商品,还是要根据整机归类,我们称之为这种零件具有“独立功能”。在海关税则中关于税号8479有以下描述:“独立功能”是指一种机械装置在运用时,它的运用不须要借助其他机器设备;或是某种机械装置要发挥效用必需挂靠在另一部机器上,但其功能应不同于原来所装机器装备的功能。 例如,单独报检的定向罗盘,即使进口以后用于汽车或轮船上,但由于其可以独立于挂靠交通工具发挥功效,也并不起着不行替代的作用,所以应独立归入定向罗盘,归入9014.1010,而非归入汽车或轮船的零部件。但假如是航空内燃机中的喷油器,喷油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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