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鉴证的问题研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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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鉴证的问题研究 摘 要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计算机技术、手机、等电子设备广泛应用在社会的各个领域,与我们的生活工作休戚相关。而利用计算机、智能技术犯罪的案件也越来越多,因此在司机实践中涉及电子证据的案件也越来越多:QQ、微信闲聊记录、电子签名,或者利用计算机盗取用户信息等行为,这些在庭审的时候都可以作为重要证据。然而,电子证据有它自身的特性,这种特性对原有的证据制度也造成了肯定的冲击,从而影响到案件的判决,本文主要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以及证据实力审查等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关键词 刑事诉讼 电子证据 鉴定 作者简介:陈林,浙江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书记员,探讨方向:服务非
2、公经济。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ki.1019-0592.2022.08.346 2022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将“电子数据”列为了法定的证据种类之一,这也表明电子证据正是获得了法律的认可。假如案件审理时,证据无法引入诉讼中,它就没有任何价值。因此,通常法院在审理判决案件的时候,法庭首先要确认证据必需真实牢靠。鉴证其实就是对审查证据的真伪,它也是证据采纳的第一道屏障。 只有确认了证据的真实性和同一性,法官才会采纳证据。与传统的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存在不少缺点:比如它简单被复制破坏或者被伪造篡改。电子证据的这种特性对鉴定电子证据的真伪造成了肯定的难度,证据的真实
3、往往会成为法庭上争辩的焦点。 一、 刑事电子证据的概念 电子证据有两种不同的定义,广义上的电子证据指的是凡是一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状况的材料,主要以电子、电磁、数据等有关的技术形式,详细包括有电子邮件、QQ闲聊记录、微信闲聊记录,还有网上电子交易记录等;狭义上的电子证据电脑、手机或者其他电子储存器设备等外部介质,主要以数字或者数据信息形式,或者电脑在运行操作过程中,运用者会产生一些信息,电脑会将这些信息自动保存并记录下来。电子证据除了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系统中产生的图片、文字、视频等内容之外,还有电子设备产生的内容也可以作为电子证据,比如数码相机和手机产生的内容。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证据的形式也越来
4、越多,所以一般状况下电子证据应当指的是广义上的刑事电子证据应当是能够证明刑事案件真实状况的一切数据和信息材料,主要以电子技术、数字技术、光学技术等形式存储在电脑或者其他电子设备中。目前,依据不同的技术手段和传播媒介,可以将电子证据划分为四种类型。第一种是运用现代通讯设备时,留下的语音、文字、符号等电子证据,常见的有电话录音、短信内容、电报、传真资料等;其次种是计算机技术应用中的电子证据,比如个人视频、文件、音频等;第三种是网络应用中的电子证据:有QQ闲聊记录、微信语音视频、电子邮件、电子消费记录、银行转账信息等;第四种就是电影电视中的电子证据,比如DVD光盘、电影胶片等。 二、刑事电子证据的特
5、性 电子证据的出现时现代科学技术发展的结果,作为一种新型的证据刑事,电子证据与传统证据不同,有着自身的特性。 客观真实性 电子证据一般存在于计算机、网络、手机等电子设备中,这些电子设备在操作的时候,电子设备在运行的时候,运用者在操作的时候会留下运用的痕迹,电子计算机还会记载运用者的文字、语音等相关信息。这些都是客观记录了案件的真实状况。是作案的第一现场。 隐藏性 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的数据信息不是原本系统就存在的,而是运用者在操作的过程中,产生了文字、图片、语音等信息,这些信息的生成完全依靠于电脑、手机等电子设备,数据信息一般由电子设备的操作系统在后台运行,因此具有隐藏性,不简单被人发觉。特
6、殊是电子证据形成以后,运用者还可以利用操作系统对数据信息进行修改,有时候运用者本人都无法发觉改变,因此这干脆影响了电子证据的证明力度。 易篡改性 电子证据一般是以数据的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电子设备中,它的稳定性差。可以被人轻易修改或者删除,而不被人发觉,只有在专业的技术人员手中或者经过特别的修复手段才能复原。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合法审查 电子证据只有经过查证与鉴定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在审查和鉴定证据的时候,要考虑到证据的三个特性: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本文主要探讨电子数据的合法性。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也就是证据的法律性,是有效证据的基本特性质疑。一般而言,证据的合法性必需要求证据主体、
7、取证程序和取证方式以及证据的形式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刑事电子证据的合法性要求电子证据是在法律范围内取得的事实证据材料。刑事诉讼案件中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一般取决于取证主体和取证程序。 取证主体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50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需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依据刑法规定,我国的电子证据收集主体主要是侦查人员、检查人员、审判人员。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有其自身的特性,这些特性对我们的办案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收集证据的时候,取证主体必需自身懂得计算机技术并熟识取证流程,否则在取证的时候可能会因为取证主体造成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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