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关系.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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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知识产权关系信息、信息产权及其与学问产权的关系 在我国产业界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立法界与司法界越来越重视信息爱护法 的今日,学术界却出现了对“信息”的歧议。 从上世纪80年头,人们就起先普遍运用“信息社会”这一概念;90年头后, “信息高速马路”、“信息公开”、“信息化”等等,更是口头及书面运用率均 越来越高的日常用语。原来,对于“信息”是什么,已经届于无需多言的。但 21世纪个别杂志上产生的“新论”,却乂不能不让人对此重新说上几句。正如 在20世纪初,人们不得不面对“物质不见了”这类原来不必仔细对待的奇谈怪 论。 客观世界由物质、能量、信息构成。“信息是物质的届性”,
2、“信息离不开 物质”等等,到此为止假如还说得通,再往下论去,得出“信息不能同物质分 离”,因此“信息不能传递”、“只有人创建的学问才能传递”的结论,就非常 荒谬了。 例如客观世界中有一株绿树。这“绿色”作为信息,的确不行能离开树而存 在。这绿色并非“人创建的学问”,它若不能传递,你是怎么看到的?它明明“传 递”到了你的眼里。远处有一头驴在叫。“驴鸣”作为信息假如与驴分别, 就不 成其为“驴鸣” 了。但它终归传递到了我们的耳朵里,我们才实实在在地知道有驴在叫。假如作为物质之届性的信息不具有传递性,那么人 的相识将恒久与客观世界分别开,即恒久不能相识世界。多数客观事物的信息, 正是通过人的眼、耳、
3、鼻、舌、身这五个官能,“传递”给人们,经过人们的大 脑进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的加工,人们方才相识了客观世界,乂转过来改 造世界。复习一下这些相识论的常识,有助于我们在信息时代探讨问题时, 避开 回到数白年前的“贝克莱时代”。 在当代,人们把自己的相识写成书,一本书放在我们面前,它就是客观存在 的了。书中所载信息,同样是客观存在的。所载信息离不开载它的书,离开了, 书不成为书,书中信息也不成为信息。这是对的。但把一本书中的信息扫描上, 通过互联传递给万里之外的人,这种“信息与其载体物质无需分别而传递出去” 的事例,在当代举不胜举。至于闭目塞听之人得出“信息不能传递”的结论, 则 并不惊奇。不
4、过这种结论是古已有之、被现代人重复的谬说,并非创新。 “信息是客观存在的,故不能造,这一命题之谬自不待言。客观世界的 信息中确定存在虚假信息。否则人只要简洁接受即可,无需做“去伪存真”的加 工了。有人进而言之“假,恒久只届于相识范畴”。这就更远离了现实社会与认 识论的常识。人们每天呼喊着要打击的市场上的“假货”, 莫非不是客观地摆放 在货架上,反倒仅仅是人们“相识”中主观想象有假货而已?事实上,“文抄 公”的“作品”或长篇的谬论本身, 一旦发表在杂志或书上,这本届于“相识” 领域的“假”,也就转化成为客观存在的“伪” 了。 我们不大可能针对尚未摆在 我们面前的任何人的主观“相识”去探讨问题。
5、只可能依据已经客观地存在于杂 志上或书上的表达出的“作品”去评判真伪。 在现代社会,当人们采纳摄影术拍摄自然景观时,山、水、树木的各种信息 都传递到了镜头中。例如以全息摄影去拍摄一朵野花, 则该客观物的色调、形态 等等信息,就全部传递到了镜头里,而色调、形态等,并没有离开这一客观物。 当人们用摄影机去拍街景时,广告画、商标标识等等客观地存在于大街上的信息, 也在并不离开其所届“物”的状况下, 传递到了镜头里。假如换一个非公共场合 作这种拍摄或利用它,则可能产生学问产权纠纷。我们讲学问产权爱护客体届于 某种信息,具有“可复制性”,正是这个道理。当史尚宽先生在物权法论中 说专利可以“为数回之制造或
6、复制”而不会产生磨损,也正是讲的“可复制性” 这一特征。 至于有人坚持说自然界野花的色调、形态才是“信息”,人造的假花或人剪 的纸花的色调和形态就只能称“情报”或“信号”,而不能称“信息”。这第一, 是毫无意义的文字嬉戏;其次,是根本没有读懂他们所引证的培根、 罗素等人书 中所说的“信息”与“情报”,原来是一个词Information.越是在现代社会, 人类创建出的实实在在客观呈现着的建筑物、商品,信息高速 马路及其基础设施等等就越多。硬要作所谓自然物的“信息”与人的创建物的” 信号”、“情报”的区分,实在没有意义。应当知道:自然物诚然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变更客观世界的创建性成果出来之后,同样
7、是客观存在的。日本20XX年出 台的学问产权基本法中,讲到“信息创新时代与学问产权立国”,其正式英 文译本,也将“信息”译为“ Information ”。在这里,事实再一次告知人们, 在信息社会里讲信息或探讨学问产权,除了不 懂相识论的基本原理睬出差错之外,假如不熟识外文也会走弯路或者出笑话。还 要请大家留意:在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协议其次部分第七 节中,“商业隐私”这个概念并不存在,它被表述为“未曾披露过的信息”, 以 示区分技术方案、作品、商标标识等已经公开的信息。有关Trips协议,已有官方及民间的多种译本,但至今尚未见任何译本将 商业隐私翻译成未曾披露过的“信号”或“情
8、报”的。因为作为同义语的“情 报”,在这个场合运用未免有些滑稽。 有人认为假如把学问产权客体的“可复制性”, 与其权利本身的“法定时间 性”、“专有性”等等并列,应届不合逻辑。而他们将“法定”删除而只讲“时 间性”,本已是不合学问产权的现有各国法律。再将“权利内容的 多元性”与“时间性”并列为学问产权作为“权利”的特点,就更值得探讨。因 其所举例子是“一张绘画,作为造型艺术可以悦目,同时可作外观设计品或装 潢”。人们会问“权利怎么个悦目法? ”能“悦目”的,事实上还是权利客体- 美术作品。可见,否定学问产权特点之一为“可复制性”的人,自己乂不得不回 到讲“客体”的特点上去。况且,例中“多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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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信息 产权 及其 知识产权 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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