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研究(共3017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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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研究(共3017字)摘要:建筑造价咨询合同是建设单位与造价咨询企业之间达成的关于工程造价的协议,在协议当中,对于工程造价予以计量和确认,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支付工程款,同时关系到固定资产入库及投资效益等多项内容。而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行为会给建设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而造价咨询企业可能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本文围绕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展开讨论,结合实际案例进行分析,探讨有效的处理办法。关键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违约前言:工程造价是建筑工程活动中重要的一个环节,工程造价计量主要基于建筑及经济的知识体系,同时依托于相关法律法规,有专业造价人员执行和操作。多
2、数建设单位通过与咨询企业签订委托合同,就建设项目投资、工程造价等内容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但是由于咨询企业的工程造价计量行为缺乏规范性,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存在多种违约形态,需要对其中的具体权利义务进行分析、归纳和总结,进而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1.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违约形态1.1先期违约先期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无履行合同意愿,且无正当理由。其中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先期违约。明示违约是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合同当事人(造价企业)明确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该情况下直接要求其承担违约的相关责任。而默示违约是合同当事人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以行为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1.2实际违约实
3、际违约是指履行期限届满后,合同当事人毁约或不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履行。其中包括不履行和不适当履行。不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未实施合同的义务行为,其中包括拒不履行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拒不履行合同是指无正当理由而不履行合同,该情况并不多见。一般是由于造价企业所接的咨询业务酬金较高,但是其技术力量匮乏,是一种“不得已而为之”的违约行为。而不能履行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无法履行其义务,由于咨询企业被撤销执业资格等原因,债务人在不具备履行合同的条件。客观上,建设单位与之签订的咨询合同将无法被履行。而不适当违约则是指延迟履行及加害履行,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的相关规定和要求予以履行,而其不正确和不规范的行为,可能会给
4、债权人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其合同履行结果存在瑕疵,工程的审批、报建、拨付工程价款都会受到相应的影响。咨询企业超越资质范围接受业务、履行期限届满前毁约、拒不履行与不能履行合同、咨询业务的转包承接、造价咨询合同加害给付以及计算失误等是建筑造价咨询合同中的常见违约形态,需要依托于法律法规,利用建筑、经济的等多个学科的知识,采取有效的解决办法1。2.违约行为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2.1一般违约责任根据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2015版规定的权利义务条款,作为双务合同,咨询人和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对等,双方在享有权利的同时,需要承担相应的义务,与自身享有权利均衡。提供相关工作条件、提供合理工作时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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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 造价 咨询 合同 中的 违约 形态 研究 3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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