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思考_不起诉备案审查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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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完善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思考_不起诉备案审查制度 刑事案件不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侦查终结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在检察环节终止刑事诉讼的一种诉讼制度。近年来随着刑事司法价值观念的不断更新,刑罚的“目的刑”理论取代传统的“报应刑”理论,起诉便宜主义“已经成为世界刑事诉讼的大趋势 ,既便是曾严格实行起诉法定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对不起诉都给予检察官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不起诉制度在我国远远没有国外应用得多。本文作者不揣浅陋,拟从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两大法系检察官不起诉裁量权、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比较及诉讼价值就轻罪不起诉及制度设计浅谈一下自己的看法。关键词:不起诉、轻罪不起诉、自由裁量权、诉讼价值、制度
2、设计一、我国刑事不起诉制度的历史沿革及现状尽管不起诉制度是现代审判相分别后的产物,但我国古代形成的因时而赦、分化瓦解、区分对待、以观后效等法律思想对不起诉制度的创立和发展具有主动意义。我国不起诉制度最早在在民主革命时期的法律中就有规定。1948年华北人民政府颁布的关于县市公安机关与司法机关处理刑事案件权责的规定中,对于汉奸、特务及内战战犯等案件,“侦查的结果嫌疑不足,或其行为不成立犯罪,再则纵系罪犯,而以不起诉为适当时,则公安机关均有权释放,不予起诉,司法方面不得干涉”。这里的不起诉包含了犯罪嫌疑不足的不起诉、不构成犯罪的不起诉以及虽构成犯罪但不起诉更为适当的不起诉三种 。1954年、1101
3、9年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也对此作了规定。11019年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了免于起诉制度。19101年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将不起诉制度分为三种,即法定不起诉(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酌定不起诉(对依法不须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案件)、证据不足的不起诉(又称存疑不起诉)。在实践中,一方面是酌定不起诉适用率过于低下,另一方面是人民法院的轻刑及免除惩罚的判决率较高,据统计,2003年至2022年三年中,全国法院适用缓刑的人数占总判决数的比率分别为19%、21% 和22%,若加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与拘役实刑、单处附加刑以及免除惩罚的数字,比率超过50% 。可以看出轻罪不起诉制度运用不足,现状与现实的须要出现了
4、冲突,为把不具有可罚性及必要性的犯罪人尽早地从刑事诉讼中解脱出来,以便其回来社会的障碍尽可能削减,有必要深化探讨轻罪不起诉的制度设计。二、两大法系轻罪不起诉制度的比较轻罪不起诉或类似制度不论在大陆法系国家还是英美法系国家,都运用得特别广泛。但由于各国的法律文化传统、诉讼机制、诉讼理念但不同,各国的法定情形或多或少有差异。大陆法系的国家,如法国、德国等在19世纪以前均实行严格的起诉法定主义,但在20世纪以来就渐渐让位于起诉便宜主义,虽然大陆法系国家对于检察官不起诉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一般在条件上赐予严格的限制,而且在程度上也受到了被害人方面启动“强制起诉”、“准起诉”等程序的制约 但检察官不起诉裁量
5、权运用仍旧许多。据统计 ,德国11016年不起诉案件总数为1695000件,其中轻罪不起诉425000件,不起诉率为9.8%,占不起诉案件总数的25.6%。而11016年起诉案件总数仅为532000件,起诉率为12.3%;日本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起诉便宜主义,即检察官对是否起诉拥有相当大的裁量权。日本刑事诉讼法248条规定:“依据犯人的性格、年龄及境遇、犯罪的轻重及状况与犯罪后的状况,无追诉必要时,可以不提起公诉”。其基本特点:一是被告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二是是否起诉,法律不作明文规定,而由检察官依据犯人的年龄、性格、犯罪的详细状况自行确定。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得到了完全的扩展。据有关资料显
6、示,在日本,检察官每年处理超过220万件刑案件,其中适用不起诉处理的案件占29%,在不起诉中酌定不起诉占94.5%; 英美法系的国家一贯实行起诉便宜主义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奉行当事人主义,非常强调双方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的作用。“控辩双方拥有对案件中实质问题和诉讼目标-被告人刑事责任问题-进行处分的权利”。 检察官在确定是否提起公诉上拥有相当大的自由裁量权,据资料统计,英国经过检察官审查后确定不起诉的案件占12%,其中70%是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其余30%是检察官认为不符合公共利益,如被害人不情愿接着追诉、青少年犯罪等,检察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这类案件确定不起诉。 美国检察官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
7、裁量权。 笔者在此不赘。三、轻罪不起诉制度的刑事诉讼价值随着后现代主义的兴起,人们渐渐相识到刑罚并非是应付犯罪的唯一手段, “非刑罚化”已成为刑事立法的一种趋势,体现在诉讼制度上,确立了起诉便宜原则,以应对刑事犯罪不断上升,司法资源的严峻不足。而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每类案件呈现出不同的特点,而轻罪不起诉刑事诉讼的价值有以下几个方面: 1、契合了诉讼经济的原则。有学者说过,“一个社会,无论多么公正,假如没有效益,必将导致社会集体的贫困,那也谈不上什么公正,即使有这种公正,也是社会和人们所不取的。”因而,站在国家的立场上,放弃有罪必罚的传统刑事政策,在稍微犯罪上,凡与经济效益相左的刑事追诉
8、宁可舍弃不为。而不起诉制度司法低成本的优势是很明显的,正好契合了时代的要求,有利于实现案件繁简分流、缩短诉讼时间、节约诉讼资源、提高诉讼效率、合理配制司法资源,具有诉讼经济效益价值。笔者在出席二审案件中发觉传统的诉讼程序效率低下,而随着犯罪数量不断增加,司法资源相对惊慌,有些没有必要流入审判程序的因被告人不服判决而经过一审二审,甚至反复申诉奢侈了大量的司法资源,造成司法机关压力过大,社会效果也难说很好。2、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事处遇上区分对待、繁简分流的要求,有利于公允正义的执法理念。不起诉制度也符合刑罚个别化原则的内在要求,体现了刑罚特别预防功能。从某种意义上讲,更有助于刑罚功能的实现,
9、具有正义性,能产生主动的意义。笔者认为,适用刑罚时应考虑犯罪人的年龄、品性、经验等来确定是否对其起诉,或对其处以何种刑罚,并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社会的认同,对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罪行较轻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不起诉确定,有利于罪犯改过自新,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3、体现了刑罚的谦抑性。刑罚的谦抑性,是指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小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地预防和抗制犯罪。 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着很多社会危害性并不严峻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并不是肯定要通过刑罚来实现制裁的状况下,以非刑罚惩罚方法来替代刑罚适用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的罪犯无疑是“以最小的成本换取最大的效益”。 四、轻罪不起诉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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