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励政策对小水电发展的重要意义(朱效章,林凝)-农村小水电最新政策.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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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激励政策对小水电发展的重要意义(朱效章,林凝)|农村小水电最新政策 表一 一、前言近20余年来,世界很多发展中国家和一部分发达国家对小水电开发都比较重视,实行了主动的方针,制订了各种不同的激励政策,试图促进小水电的大力发展。这是由于上世纪70年头后期以来,世界石油危机高潮迭起所引起的,一些国际能源专家感到世界上传统化石燃料的资源储量有限,人类必需尽早找寻“替代能源(Alternate Energy)”,并逐步增加其在能源消耗中的比重。所谓替代能源,主要是指可再生能源,包括小水电。从理论上讲,小水电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但事实上小水电可开发资源也是有限的。在当前世界公认的12种可再生能源中,绝
2、大多数新能源如风能、太阳能等还处于科学探讨、试制和初期推广阶段,技术不成熟,建设成本高、规模小,短期内还难以大比例实际替代传统能源。在可再生能源中,小水电技术成熟,建设成本低、规模较大,所以是最现实可行的。但和传统能源中现代大电力生产相比,小水电仍旧是“弱势”能源,规模小、技术水平不高、经济竞争力不强、商业化运作实力较弱,假如没有政府支持,还是难以得到大规模发展。从我们收集到的资料看,亚太地区发展中国家(也包括少数其他国家)20多年来制订的一系列支持、激励小水电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际执行状况大多不尽人意。小水电在这些国家虽然也有了明显发展,全国装机从数千千瓦发展到数万千瓦。除中国外,亚太地区小
3、水电实际运行最多的印度可达数十万千瓦。但在它们的电力总容量中比例仍是微乎其微的(均在一百零一分之零点几)。 不少亚太国家农村电气化程度可达70-90%或更高,但都是由国家大电网供电,小水电的作用微乎其微。唯一例外的是中国,小水电已经发展成为农村电气化的重要能源,全国2400多个县中,有1576个县建有小水电,其中780个县以小水电供电为主。造成这些差别的主要缘由在本探讨报告第四部分“小水电效益分析的新思索”中从效益方面做了分析。但从政策角度看,主要的阅历教训是什么?本文打算从各国激励政策与体制的异同及其实际效果再做一分析,试图找出一些答案。国际上最初提出以可再生能源作为“替代能源”的时候,主要
4、只考虑了传统化石燃料储量的有限性,对其环境污染问题也曾提及,但尚未得到非常重视。到1101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通过并签署了联合国气候改变框架公约(UNFCCC),起先严正地警告全世界对环境污染引起气候改变的危急性。 19101年,全球60个国家签署了京都议定书,提出了各国温室气体的减排目标。在国际大环境的促进下,可再生能源以其“绿色”性能,进一步得到国际能源界的青睐。最主动的欧洲国家,如德国,安排到2022年使可再生能源发电容量达到全国电力装机的20%,这是一个非常雄伟的目标。其他很多国家也纷纷行动起来。众多发展中国家,在面临这一大好机遇时,其小水电发展状况以及相应的政策措施又将怎样,这也
5、是我们要探讨的。据IEA(国际能源署)统计和预料,目前小水电在整个水电中的比例,11015至2022年期间全球平均为5-6%,这个较高的比例主要是受到中国的拉动。中国目前小水电占整个水电比重为35%左右,且肯定值又大。假如解除中国的因素,则世界多数国家(除欧洲外),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小水电占整个水电的比重都在1-3%以下。 当前,可再生能源发展(包括小水电)正面临着有利机遇,但是能否争取到一个新的发展高潮,还取决于正确的政策导向和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因此全面了解各种激励政策的可行性和有效性,以及各种政策的配套效应,也是探讨如何促进小水电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环节。在经济全球化的大形势下,中国经济的
6、很多行业都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小水电行业如何与国际“接轨”?我们认为还是有其特别性,有必要进行详细的探讨,并提出一些详细可行的策略。下面是我们这个探讨课题的初步看法,供业内人士参考: 1、“接轨”并不意味着全部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都要一样。国情不同,各国有些不一样但却符合本国国情的东西仍应保留。例如有中国特色、以小水电为主的农村电气化与大多数发展中国家就是不同的。所谓“接轨”,主要是进行国际沟通、宣扬我国阅历时,要突出可比性与可借鉴的东西,使沟通有共鸣。也须要汲取国际先进思路、方法和有效的阅历(包括发达国家的),从而对比、改进我国的政策、措施。 2、中国小水电50余年的发展历程,绝大
7、部分是在安排经济下进行的。改革开放20年来,这方面的政策有了一些改变,但还不大。近年来不断深化的电力体制改革和逐步扩大的市场经济正在对小水电进一步发展提出新的挑战。在克服小水电持续发展中的障碍时,长期处在市场经济下的国际小水电(包括发展中国家)发展阅历和教训应当是我们非常重要的借鉴资源。这也是“接轨”的一个重要内容。 3、关于小水电开发的技术规程、规范,我国已经和正在编制、颁发的将近60种,其中30种已正式由国家或水利部颁发执行。国际上完全属于小水电专业的规程、规范很少,但一些大水电或电力行业的规程、规范或标准包含或适用于小水电的还是许多的。据了解,我国这些规程、规范与国际的沟通合作还很少,缘
8、由之一是多数还没有英文版本。此外,还有一些技术指标,我国与国外也不同。做好沟通,宣扬、推广我国小水电建设的详细技术阅历,同时也学习、汲取国外的不同思路和阅历,也是“接轨”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二、国外小水电政策概况及其与中国的比较由于资料和篇幅的限制,本文仅摘录了亚太地区有代表性的发展中国家,如菲律宾、印度、巴基斯坦、印度尼西亚、尼泊尔、泰国、中国,以及个别发达国家如美国在小水电开发及农村电气化方面的体制、政策和措施,以及发展中的制约因素,进行分析和比较:如美国农村电气化的主要阅历;菲律宾小水电数据库和激励小水电发展的法律、法规;印度特别规能源部在小水电开发方面所作出的不懈努力;巴基斯坦对促进
9、小水电发展而实行的详细措施;印度尼西亚小水电发展的重重障碍;中国小水电发展历史进程中不断调整的政策、措施以及与他国的比较等等。另外本文也附录了国际组织帮助发展中国家开发小水电的一个案例。国内外小水电或相关的可再生能源政策,大体上可分为: -经济激励性,包括各种形式的政府补助、税收减免、上网电价实惠、低息或贴息贷款等; -行政指令性,包括联入电网、电量收购保证、配额等; -市场创建性,如开发权、全部制、独立电厂、水权转让、经营许可证以及排放贸易(Emission Trading)。从法制级别上,有各级政府的政策、法规,甚至也有中心一级的法令(Act)或法律(Law)。总的来说,我们感到多数发展中
10、国家的小水电激励政策大同小异。 下面拟从几个方面对各国政策的异同及可比性做一扼要的归纳和分析: 1、管理体制 2、开发权和全部制 3、市场准入及审批体制 4、投资(融资)政策和补助 5、小水电上网、销售及供电权 6、税收实惠 7、中国小水电政策的演化 1、管理体制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的小水电开发事实上是由中心一级有关机构干脆管理,或者说都是国家级电力公司的一统天下。下面是一些对小水电比较重视的发展中国家主管小水电的国家公司: -泰国:EGAT(泰国发电总公司),MEA(城市电力管理总公司),PEA(地方电力管理总公司),其中PEA主要负责小水电的建设和管理,以及农村电气化发展并向EGAT及MEA趸
11、售电力并配电到农村。 -菲律宾:NEA(国家电力署),NPC(国家电力集团),HEDCOR(水电开发公司),其中HEDCOR主要负责小水电发展。在全国农村电气化发展中,基层组织也是和美国一样属集体全部的“电气合作社”。 -马来西亚:TNB(国家电力局),小水电由该公司统一管理。 -印度尼西亚:PT.PLN(国家电力公司)。 -印度:MNES(特别规能源部),IREDA(可再生能源开发署)。 -美国:为推行全国农村电气化,联邦政府特地设立了“农村电气化管理总局”(REA)。 与多数发展中国家不同,中国在小水电开发管理方面是以地方政府为主、分散进行的。除了发展战略、目标、标准及全国性政策由中心政府
12、制订外,其他关于规划、开发、运行、管理、设备制造等均由地方政府担当。另一方面,很多发展中国家虽然长期处于市场经济体制下,但小水电也和其它电力工业行业一样,基本上都是以国家领导、国有制为主体。近十年来,世界上流行电力行业“放宽监督”(De-regulation)或“私有化”(Privatization)、“公、私共同参加”(PPPPublic-Private Participation)等倾向,发展中国家也纷纷进行体制改革。在过渡期,总的方向是从政府安排与管理转到政府协调下的自我持续发展的农村电源市场,推行“政府授权、市场为本”(Government Enabled & Market Based
13、 Approach)的策略。对比中外的异同,是否可以说,在小水电管理方面,原市场经济国家除进一步发挥市场为本的作用外,仍要保留政府的调控作用。而我国则是在原安排经济体制下,向发挥市场作用转变,但也需接着保留政府导向和调控作用。这种殊途同归好像既是巧合,但又是小水电自身发展的内在经济性规律造成的吧? 2、开发权和全部制在获得小河流开发权方面,很多发展中国家比我国更实惠。我国现已实行“有偿转让,竞价获得”,而很多国家则是自由申请,免费转让(当然都只是指水的运用权)。全部制方面,我国实行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全部制共同发展”战略。与其他中小企业一样,小水电私营企业近年来发展迅猛。仅就几个经济较发达的
14、地区看,如浙江省11014-2002期间新建的105.8万kW装机中,私企投资占70%。广东省“九五”期间民企投资小水电占50%,湖南有的县竟达到86%。当然,从全国范围看,2001年底小水电站中,国有的比例仍占67%。亚洲发展中国家中,印度比较重视小水电,出台了不少的激励政策,包括激励私企投资。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仍未达到预期目标。据印度NHPC(国家水电公司)发布的CEA(中心电力局)统计资料,到2002年3月,其各种电源分布状况如表一: 从上表推算,印度小水电迄今为止只占水电的1.5%,私营水电只占水电的2.2%,这说明印度的水电公有制和大水电都占肯定优势。其他国家基本相像。 3、市场
15、准入和审批体制在各国普遍推行的电力及水电行业“私有化”或“放宽监管”(De-regulation)大潮下,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在放宽市场准入及简化审批手续方面实行了有效措施。其实施状况,有的国家较好,有的仍旧不尽人意。 1)很多发展中国家在小水电开发资金方面对国际金融机构、捐赠机构等的依靠程度较高,而这些机构投资、融资的手续困难,且要求严格。为满意这些机构的要求,往往要特地请西方询问机构做详尽的前期工作,为此支付的费用可高达项目投资的10-15%。这不仅降低了项目的经济可行性,还拖长了项目从选址到完工的时间。这个问题20年来在各种会议,包括联合国主持下的会议上曾经过多方探讨和呼吁,或建议通过南南合
16、作来改善,但迄今好像并没有得到根本上的改进。小水电立项方面,印度等国近年来也都更新了政策,简化了项目审批程序,但效果并不显著,而且很多手续不能都得到简化。印度有关环保的主要法令多达30余种,如环保法(11016)、水法(防止污染,11014)、大气法(11017)、野生生物法(11012)、工厂法(1948)和昆虫法(1968)等等。在印度,征地的时间很长,移民安置非常困难,环境与森林清理等都是障碍。由于跨国跨行业,我们对此很难进行深化探讨,但从这些国家小水电发展步履艰难的状况推想,这些障碍所产生的影响可能还是不小的。 2)和中国类似,小水电入网受制于大电网。签订PPA(电力购销协议)往往耗费
17、时日,甚至签不成(如印尼),影响到投资人不敢进入。但也有像巴基斯坦那样,由政府为私营小水电项目编制了标准的PPA格式,从而缩短了谈判时间。 3)多部门审批,也是多数国家小水电立项最头疼的问题。但巴基斯坦在各邦政府(相当于我国的省)特殊指定“一个窗口”处理全部问题。这种“一窗式”的程序大大简化了手续。 4、投资(融资)政策及补助当前,多数发展中国家都试图从国家电力公司一统天下的格局“放宽”到公、私共同参加(PPP)的小水电市场,甚至激励外资进入。例如印度近年来制订的激励政策中,对全部私营公司的债权比(Debt/Equity)可放宽到4:1,也就是投资者的资本金只要求20%就可以了(巴基斯坦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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