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决.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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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履行中纠纷的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目前案件受理的状况以及一般学理分析来看其含义应当是具有涉外因素的,当事人争议标的为某一公司之股东身份权益的纠纷。其具有以下几个突出特点:(1)涉外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应当是在主体、客体或者法律关系任一方面具有肯定涉外因素的纠纷;(2)行政关联性。由于股东身份根据我国内地法律均应经过登记备案,外资企业之股东身份还应当经过外经贸主管部门审批,因而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就必定关涉上述两个行政程序的法律效力问题; (3)争议标的的身份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争议的标的不是股东的财产性权益,而是着重于股东的身份性权益。尽管股东的财产性权益是其身份权
2、的自然延长,但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产生却首先是由于身份权的争议而起;(4)诉讼利益的关联性。涉外股权确权纠纷一般状况下是围绕在国内组建的公司或者投资经营的项目而绽开。一、涉外股权确权纠纷的性质对于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当事人是应当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予以解决,还是应当首先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予以解决?涉外股权确权纠纷性质为同等主体之间的民事财产权益纠纷,理应适用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于争议股权所涉及的工商登记与外贸主管部门的审批,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法官有权干脆审查和否认,无须另行或先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这是行政权的执行性与司法权的最终审查性确定的。涉外股权确权纠纷必需面对的两个行政法上的问题
3、是,如何看待工商机关的股权登记以及外贸主管部门的行政审批。股权登记的性质属于商事登记,而就商事登记而言,我国适用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即未经登记不会导致商事行为的无效或失效,只是该事项不会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果。股权或股东登记也并没有创设股东权利或资格的作用,没有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并不必定否定其享有股权,即使列入登记的股东名单的人,也完全可能并不具备股东资格,股东权利的实际行使也并不会受到该工商登记的约束。在民事诉讼过程中,有关股权或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并不具有实质意义的行政预决效力,对于民事裁决不产生必定的影响或约束,而仅仅是起到一种外在证据的作用,完全可以被当事人所供应的相反证据,对于其登记
4、效力的否定也并不须要另行启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此做法已为司法实践和理论界普遍接受和认同。而对于人民法院所作出的关于股权确权的生效裁决,则不仅对于当事人干脆产生约束力,而且也将对工商部门产生约束力,工商部门应当据此帮助变更股东的工商登记手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亦为此于XX年2月20日下发了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股权争议问题处理看法的通知,其中规定:相关当事人就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权属发生争议,须要重新确认的,应当依据实际出资状况,经当事人协商一样,或者经司法、仲裁机关依法确认权属后,依法定程序办理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另外,由于人民法院所作的股权确权裁决会造成登记股东的增加或削减,同时也会对企业或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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