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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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一个国家的民主程度集中反映在这个国家公民参加政治活动的程度,保障公民参加权是民主国家的重要任务。我国公民享有广泛的政治参加权利,详细表现为选举与被选举权、民主决策与民主管理以及监督权等。当前我国公民政治参加已取得长足的进步,但仍存在着诸如参加实力不强、参加深度不够、参加长效机制匮乏等问题。对此,笔者认为,以社会团体为载体促进公民参加权的实现是一条行之有效的途径。一、以社会团体为载体促进公民参加权的价值一个国家的政治制度设计必定会包含着肯定的利益表达渠道,以便不同的利益主体有表达和宣泄的机会和途径。伴随着现代化过程中社会利益分化而带来的群众化、组织化的参政问题,是各国在政治发
2、展过程中不能回避的问题。在保障公民的参加权时要留意发挥社会团体的主动作用,这不仅是社会团体本身在参加政治中的优势确定的,也是中国民主进步的一种有效途径。以社会团体为载体促进公民参加权的主要价值体现在:(1)可以更为有效的保障公民个体的利益。许久以来,中国人秉承着安安分分、息事宁人的思想,即使自己的利益受到稍微的损害,也会选择隐忍不发。这事实上并非是社会冲突的有效排解,反而是一种令人担忧的冲突的积累。基于社会团体的组织化特征,它可以具有公民个人所不能比拟的影响力,公民个人假如可以借助于肯定的社会团体来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权益,这所能达到的效果远非公民个人所能比拟的。(2)社会团体与政府的良
3、性互动可以更好的处理社会公共事务。从社团的角度看,在保持其独立性的同时,为了成员的利益和组织目标的实现,社团往往在处理与政府的关系时将自己定位为合作者、执行者或联系者。在这种状况下,社团往往会担当政府的托付项目。在社团与政府的沟通过程中,社团表达了自己的利益追求和观点指向,为政府处理公共事务施加了影响,有利于公共事务的处理。(3)社团参加政治有利于平衡社会各方利益。美国建国初期,麦迪逊曾指出,利益集团的出现来自于人追求利益实现的本性,来自不同人群对其利益的维护,利益集团不会自动歼灭,也不能强制歼灭,但可以通过制度的规则在政治过程中进行遏制和平衡。这指出了在社会分化状况下如何进行利益爱护的问题。
4、事实证明,在合理的框架内,各个不同的利益集团通过斗争来平衡各方利益是一个行之有效的方法。在当今利益日益分化的中国,这种方法也不失为一种解决社会各方利益冲突的有效途径。二、我国公民以社会团体为载体实现参加权的现状(1)我国社会团体的历史发展状况。我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我国的社团“是指中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根据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赢利性社会组织”。我国的社会团体的发展是随着改革开放进程中政府还权与市场,还权于社会的过程中绽开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传统社团日趋活跃,新兴社团快速发展,截止2022年年底,全国共有登记社会团体18.6万个。美国哈佛高校的学者托尼赛奇认为“中国共产
5、党发起的改革进程中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民间组织的扩张。”这说明白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程,我国的社团在政府的政策导向下有着长足的发展。(2)我国公民以社会团体为载体实现参加权的主要障碍。一是公民和社会团体自身的政治参加实力不强。目前我国公民和社会团体参加政治决策主要集中在地方的治理政策上,而对关乎公民切身利益的选举、立法等参加较少。依据国家行政学院褚松燕博士对我国社团进行的调查,我国的社团关注的政策领域主要集中在行业的产业发展政策、地方性政策等方面。社团在人大代表选举方面,社团的参加意识不强、参加实力不足,参加程度较低。如在 “号召会员按时参与投票”、“号召会员投票选举某一候选人”、“通过会员投票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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