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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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抽象危险犯的立法分析 摘 要:在欧陆刑法学理论中,抽象危急犯是一个极其重要的危急犯形式。我国刑法修正案大量采纳抽象危急犯的立法模式以应对我国当前日益猖獗暴力恐怖犯罪,这反映出在当下我国的刑法立法中抽象危急犯立法扩张的趋势,部分学者对此表示了担忧,认为抽象危急犯的设立和扩张会导致对人权的侵扰和对刑法谦抑性的违反,因此,本文从抽象危急犯的价值内涵、立法的详细背景等角度进行分析来论证抽象危急犯立法扩张的合理性,并从立法和司法的角度来对其进行合理的限缩。 关键词:抽象危急犯;风险社会;限缩;反证 一、抽象危急犯概念及其价值内涵 抽象危急犯产生的时代背景 抽象危急犯是德、日刑法理论的舶来品。其与详细危急
2、犯一起共同作为危急犯的两大类。通说认为自从11016年德国闻名学者贝克提出“风险社会”的概念并构建了“风险社会”理论以来,“风险社会”理论逐步成为了德、日等国家刑法的重要理论依据,大部分学者认为抽象危急犯增设的背景是风险社会的到来,风险社会是社会高度发展所引起的。风险社会中存在的风险不仅包括来自自然界的风险,更多的是来自人类自身和科技高度发达所引起的风险。贝克认为:“风险社会是当代社会发展的一个阶段,在这个发展阶段里,全球性的风险起先出现,使人类日益生活在文明的火山口上,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威逼其生存的由社会所制造的风险。”1大陆法系刑法针对风险社会理论提出了风险刑法理论以应对,抽象危急犯则是风险
3、刑法的主要技术性立法之一。在近些年,德、日等国的刑法学界频频以“风险社会与刑法”、“平安刑法”为重要议题,探讨刑法应当如何回应现代社会逐步增加的各种风险。与此同时,日益丰富和困难的社会生活导致了更多的潜在的风险的增加,因此抽象危急犯的探讨也更加显得具有时代意义。 抽象危急犯的概念和价值内涵 概念 德日刑法学者对抽象危急犯的探讨要比我们更早更成熟。日本学者大谷实认为:“将在社会一般观念上认为具有侵害法益危急的行为类型化之后所规定的犯罪,就是抽象危急犯”2日本学者大冢仁认为,抽象危急犯以存在抽象的危急即一般地侵害法益的危急为己足。山口厚、冈本胜等学者也支持此种观点3德国学者罗克辛认为:“抽象危急犯
4、,是指一种典型的危急的举止行为被作为犯罪而处于刑罚之下,不须要在详细案件中出现一种危急的结果。”4德国学者Horn等从反面的观点描述了抽象危急犯,即“行为可能既未引起实害,亦未引起法益的详细危急;或者法益的实害与详细危急,均非构成要件要素”5耶塞克与魏根特所著的德国刑法教科书中提到:“抽象危急犯是行为犯,是以符合构成要件行为对特定法益的一般危急性为基础的,发生危急本身在这里并不属于构成要件”。6 在上世纪90年头,國内才有部分学者起先探讨抽象危急犯,比如史卫东在11016年发表在法律科学杂志上的行为理论的反思及界定一文,认为抽象危急犯没有存在的必要。国内学者对其进行进行大规模的探讨起先于本世纪
5、初。张明楷教授认为:详细危急犯和抽象危急犯在司法程序中都须要详细推断危急的有无。详细危急犯中的危急,要求司法人员要依据详细的案情来判定行为是否达到了法条规定的危急程度;而抽象危急犯中的危急,须要司法人员依据一般的社会阅历来判定行为是否具有危急性。7 抽象危急的价值内涵 抽象危急犯的概念之所以没有统一的说法,其根源在于对“抽象危急”的认定。对此存在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形式说与实质说。形式说认为,“抽象危急”不是构成要件要素,在法律适用过程中无需对风险加以推断。立法者对从前大量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出某种行为通常隐含着对法益的重大危急,虽然这种危急不见得在个案中都能显现,但是立法者认为该行为产生严峻危
6、害结果或对法益造成严峻危急的盖然性极高,值得刑法提前爱护,这种高度的盖然性就是“抽象危急”。形式说的抽象危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划分又可以分为:基于立法理由的危急说、拟制的危急说、一般的危急说。实质说则认为“抽象的危急,不应仅依形式上有法律规定的行为而推断,应考虑详细案情为实质的推断,亦即认为抽象危急犯的成立仍应以行为具有实质的危急为要件”8实质说的主见者认为:仅仅依据行为符合构成要件而不考虑行为事实上是否具有危急性,就对抽象危急犯进行惩罚是不恰当的,因为,在某些个别的不会产生危害结果的场合,针对其进行刑罚惩罚的做法是不公允的,抽象危急犯的抽象危急虽然没有在刑法条文当中明确规定,但它是暗含在刑法条
7、文之中的,因此在详细的司法活动中也应当对其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才能认定为犯罪,对其进行刑罚的非难。实质说的观点否认拟制危急的存在,认为犯罪的成立必需要是行为对法益造成了实质的危急。 笔者认为,依据抽象危急犯的性质和产生的依据而言,主见形式说的看法是比较合理的。实质说的观点事实上使得抽象危急犯与详细危急的概念和范围混同了。这不符合抽象危急犯的立法初衷,也不能发挥抽象危急犯的作用和价值。抽象危急犯理论的基础是行为所导致的法益侵害的高度盖然性以及行为所导致的损害结果高度的不行控性。这种高度盖然性所确认的危急是一种拟制的危急,那么在其详细运用中就可能会存在有在某个详细的场合中,行为虽然并没有发生危急的
8、可能性,但是基于刑法的规定,为了维护特定的规范秩序而确定其违法性的情形,这种冲突是原则与例外的关系,在任何以人类的阅历总结为基础的理论、原则中都是不行避开的。尤其在当代社会中,概念往往难以包摄全部的外延,各种外延的变种可能会导致新的概念的产生。而且,即使在某些例外的状况当中,反对形式说的主见者所提出的例外情形在现实社会中也是难以发生或者根本不成立的。这些例外情形不能够否定这些原则理论的一般科学性,尤其是在这些情形能否产生尚属推想的时候。就更不能作为否定其理论合理性的依据,此外,刑法第13条但书的规定也能够进一步的验证其合理性,13条但书的规定解除了那些情节显著稍微的行为,使得抽象危急犯的惩罚范
9、围进一步的限缩。因此,笔者认为,“抽象危急”应当是立法者拟制的危急,在司法过程中没有必要再对行为的危急性进行推断。 二、抽象危急犯国内外立法现状 抽象危急犯在我国刑事立法中的现状 刑法修正案的出台标记着我国刑法立法正朝着一个新的趋势发展,本次的修正案对刑法进行了比较大的修改,尤其是有关暴力恐怖犯罪的立法。修正案的变动主要体现在首先明确引入了“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概念,其次新增设的20个罪名中有关恐怖主义犯罪的罪名就有五个,并且修改了两个罪名的罪状:一是对“资助恐怖活动罪”的罪状进行修改,将资助恐怖活动培训的行为增加规定为犯罪,并明确规定对于为恐怖活动组织、实施恐怖活动或者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
10、输人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对“拒绝供应间谍犯罪证据罪”的罪状进行修改,将拒绝向司法机关供应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犯罪证据且情节严峻的行为纳入该条犯罪,最终,完善了刑罚配置,对组织、领导、参与恐怖组织罪增加了财产刑,并且依据行为人在恐怖组织中的地位和作用,分别配置了并处没收财产、并惩罚金和选惩罚金的不同刑罚;将不法分子偷渡出境参与恐怖活动培训或“圣战”的行为纳入偷越国境罪的加重情节。可以看出刑法修正案大量采纳抽象危急犯的立法模式以应对我国目前日益猖獗的具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背景的的暴力恐怖犯罪。 抽象危急犯立法扩张的域外探讨 抽象危急犯在大陆法系国家刑法立法中亦呈现着扩张的趋势,作为其代表的德国
11、、日本在其刑法典中增设了很多抽象危急犯,涵盖着环境污染、交通平安、个人信息平安、食品平安、医疗等诸多方面,对防治犯罪发挥了良好的作用。在德、日等国的刑事立法中体现的是法益爱护早期化的特点,在德国,刑法正经验着由古典刑法特殊强调对详细法益造成实际损害的侵害犯到“风险刑法”以惩治危急犯为中心的转变,抽象危急犯“在新近的刑法修正案当中的确获得了唯一的表现机会”。9在日本,刑法法益爱护早期化的表现之一是刑法原本以造成法益侵害的侵害犯为基础,危急犯只是例外的犯罪形态,而近年来的刑事立法增加了危急犯的惩罚规定,过去的例外现在却渐渐成为常态。10 德国的抽象危急犯的立法例有以下三种:未经许可的垃圾处理,是针
12、对未经许可处理垃圾行为而设定的,行为人未经许可存放、储存、排放、去除规定种类的垃圾,不论该行为是否实际造成了污染环境或对人体产生损害的后果或危急,即可成立该罪。侵害他人隐私,对于泄露他人隐私的,无需考虑其主观是否具有恶意,也无需考虑行为是否会对他人产生损害或危急,即可成立本罪。危急驾驶,其规定的危急驾驶不仅包括酒后驾驶,还包括服用其他麻醉品后驾驶,如吸食毒品后驾驶,驾驶的交通工具不仅指马路上的车辆,还包括轨道交通工具、船舶、飞机等。日本的立法例中针对泄露隐私罪规定了医师、药剂师、律师、辩护人等在业务过程中获得的他人隐私极具隐私性且通常具有负面性,往往是当事人最想爱护的隐私,一旦泄露会给当事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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