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协调研究-知识产权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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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新一轮知识产权法修订中的损害赔偿制度协调研究:知识产权法 摘要: 我国各学问产权部门法在学问产权损害赔偿的详细规则上存在着不一样的情形,导致人们在理解、适用学问产权损害赔偿规则时发生错误。从统一我国学问产权制度的角度,有必要对学问产权损害赔偿制度进行协调与统一,尤其应当对学问产权损害赔偿的计算方式及其选择、法定赔偿标准的细化以及各学问产权部门法立法语言的一样性予以考虑、修订。关键词: 学问产权; 损害赔偿; 协调中图分类号:D 923文献标记码:A文章编号:1671623X(2022)02006005以2022年12月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为标记,我国已经启动了新一轮的学问产权法律制度的修改
2、完善工作。不同学问产权在权利确定、权利内容等方面因为客体的不同而必定会在学问产权法律制度的主体方面表现出区分,但在学问产权损害赔偿这一具有共性的问题上,必需建立统一的学问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特殊是对于不断纳入到学问产权法律体系中的新的学问产权客体,协调统一的学问产权损害赔偿制度有利于保证详细学问产权制度在损害赔偿问题上的一样性。详细来说,在启动新一轮学问产权法律制度修改完善之际,我国学问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在四个方面协调统一。一、损害赔偿方式的层级根据学者们一般的理解,学问产权损害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包括:(1)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计算;(2)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行为所获得的利益计算;
3、(3)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据侵权行为的性质、手段、情节、范围以及侵权人的过错程度等,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即“法定赔偿”。这些详细制度为权利人维护自己的权利供应了相当明确的途径和方法,但是从学问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统一性来考虑,仍旧存在问题。细致阅读相关法律条文,可以发觉在学问产权损害赔偿方式的层级方面存在区分。1.两个层级商标法中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共分为两个层级。(1)可以确定的详细赔偿数额,即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侵权所得;(2)在无法确定详细赔偿数额状况下采纳法定赔偿方式确定。这两个层次从法条上表现为具有肯定的先后依次。在前一个层次中,权利人
4、所受到的损失与侵权人的侵权所获利益在适用上并不具有先后依次,而是可以由相关人等予以选择的,这从其法律条文中的“或者”表述上可以看出。依据汉语词典的释义,“或”、“或者”表示选择关系,其所代表的是前后两者之间的关系为并列关系,可以进行选择。而该条其次款与第一款相比,明显表现为递进关系,因此,在商标法中,损害赔偿有两个层级。而在2022年专利法修改之前,专利法相关条文对损害赔偿的规定也同样体现为两个层级。 2.三个层级对于著作权法,损害赔偿方式的确定在条文的表述上与商标法表现出明显的区分。该条文在逻辑上有严格的先后依次,表现出先“实际损失”,再“侵权所得”,然后再“法定赔偿”的特点,从而体现为三个
5、层级:(1)权利人的实际损失;(2)在(1)难以计算的状况下,以侵权人违法所得或者侵权所获利润计算;(3)在(1)、(2)均不能确定的状况下,可以进行法定赔偿。这样的逻辑关系在肯定程度上对这几种不同赔偿方式的重要性及倾向性做出了说明和要求,从著作权法的表述看,完全解除了相关人等对著作权损害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这种状况下,权利人以及法院只能根据这样的依次来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3.四个层级修改之后的专利法,则汲取了专利法司法说明(法释200121号)中的有关规定,并且变更了原来专利法中关于损害赔偿的“二个层级”做法,体现为四个层级(见表1)。不过,仍旧要留意到,在适用第三层的方式来确定损害赔偿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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