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李国英).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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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流域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必要性 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研究(李国英)#TRS_AUTOADD_121773141010101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1773141010101 P MARGIN-TOP: 0px; FONT-SIZE: 12pt; MARGIN-BOTTOM: 0px; LINE-HEIGHT: 1.5; FONT-FAMILY: 宋体#TRS_AUTOADD_121773141010101 TD MA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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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1.5; FONT-FAMILY: 宋体/*-JSON-: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p: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td: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div: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
4、-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li:line-height:1.5,font-family:宋体,font-size:12pt,margin-top:0,margin-bottom:0-*/长期以来,我国环境利益及其经济利益在受益者、爱护者、破坏者和受害者之间的安排很不公允,反映为受益者无偿占有环境利益,爱护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回报,破坏者不担当破坏环境的责任和成本,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经济赔偿。这一制度缺失从而成为流域生态环境日益恶化的主要缘由之一。 目前,国家依据资源承载实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
5、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若没有相应的生态补偿机制,国家将很难在上述四类主体功能区之间进行平衡和调整,进而也很难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建立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已成为当务之急。 所谓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即通过肯定的政策手段实行流域生态爱护外部性的内部化,让流域生态爱护成果的受益者支付相应的费用,实现对流域生态环境爱护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流域生态环境这种公共物品的足额供应,激励流域上下游的人们从事生态环境爱护投资并使生态环境资本增值。 一、流域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的原则 1.有利于可持续发展 坚持资源节约和爱护环境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中华民族的生存发展。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建立,应
6、将促进形成节约能源资源和爱护生态环境的产业结构、增长方式、消费模式,进而增加流域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实力作为首要任务和基本前提。 2.责权利相统一 流域上下游、左右岸的不同区域,生态环境各异,资源禀赋不同,各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绝不能建立在给相关区域造成的“苦痛”上,既不能使内部成本外部化,也不能使外部成本内部化,任何区域的经济社会发展或任何开发建设项目都必需遵循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 3.分类解决 流域生态补偿不仅涉及到流域不同生态功能区的定位以及由此所确定的生态价值不同的购买体,而且还涉及到不同区域生态环境的不同损害者。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所涉及到的补偿范围、补偿主体、补偿对象、补偿方式以及补偿
7、标准都会有所不同。因此,针对不同性质的生态补偿,必需区分对待,分类解决。 4.公允合理 流域上下游之间,以河流为纽带相互连接,上游地区超量运用了国家安排的水资源造成下游地区无水可用,或上游地区污染物排放污染了下游地区,上游地区应补偿下游地区。相反,假如上游地区供应给下游的是经过努力后的多于国家规定出境水量指标的水量且被下游地区利用,或是优于标准的水质,下游地区就要对上游地区作出的贡献赐予补偿。 5.政府主导 流域生态补偿涉及到爱护区和受益区双方,爱护区范围的界定、对其生态价值的评估、因爱护生态环境可能导致的经济损失、受益区受益的价值量确定、双方赔偿与补偿平台的建立等,均须要客观、公正的第三方进
8、行评判与操作,依据我国国情,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操作应以政府为主导。 二、流域生态补偿机制的基本框架 1.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生态补偿 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一般位于流域的上中游地区,如国家划定的青海三江源草甸湿地生态功能区、四川若尔盖高原湿地生态功能区、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功能区、黄土高原丘陵沟壑水土流失防治区、大别山土壤侵蚀防治区、桂黔滇等喀斯特石漠化防治区等。 (1)补偿主体 国家划定的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均为全国或区域性的重要生态功能区,其生态价值的体现已超出本流域的上下游地区。如被誉为“中华水塔”的三江源区,是我国海拔最高的自然湿地分布区,也是世界高海拔地区生
9、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这一地区生态环境的好坏干脆影响着当地和澜沧江、长江、黄河三大江河下游地区乃至整个亚洲地区。因此,国家应成为此类区域生态补偿的主体。 (2)补偿渠道 中心财政转移支付。长期以来,我们始终将流域上中游地区的生态环境爱护作为地方政府的职责,但这种责任的划分并不能保证生态环境爱护这种公共服务的有效供应。由于这种生态环境爱护存在着明显的外部性,一般地方政府不会对此呈主动看法,即使想有所作为,也会受到地方财力的限制,因此中心政府应当赐予地方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以实现生态产品的保障供应。 (3)补偿资金来源 征收生态补偿税。征收生态补偿税适用于企业、个人等主体明确且带来的生态环境增益性或
10、损益性结果难以通过自身行为获得相应补偿或担当相应外部成本的状况,目前已成为各国政府实现生态补偿的重要手段。建议国家适时征收生态补偿税,依据跨区域生态补偿的实际状况,合理确定中心与地方的共享比例,将中心的生态补偿税金全部用于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的转移支付。 (4)补偿项目与标准 自然林爱护、退耕还林还草 自然林爱护项目是从2004年全面推开的,国家每年投入20亿元,对全国4亿亩(0.267亿公顷)重点公益林进行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补偿项目涉及重点公益林爱护、营造、抚育和管理,补偿标准是平均每亩每年5元(75元每公顷)。项目实施总体上收到了比较好的效果,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补偿范围小。全国
11、已划定重点公益林15亿16亿亩(1亿1.1亿公顷),目前实施补偿的面积仅占1/4。二是补偿标准低。据目前物价水平、管护人员的工资水同等因素测算,补偿标准应在每亩每年20元以上。三是爱护区农户的燃料问题没有解决。 退耕还林还草项目于2002年全面启动,国家无偿向退耕户供应粮食、现金补助。补助标准为:长江流域及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50千克;黄河流域及北方地区,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粮食101千克。每亩退耕地每年补助现金20元(300元每公顷)。此外,国家向退耕户供应每亩50元(750元每公顷)的种苗和造林补助费。其中,粮食和现金补助年限,还草补助按2年计算,还经济林补助按5年计算,还生态
12、林补助暂按8年计算。2022年8月,国务院出台了补充政策,除提高对退耕户的干脆补助金外,对补助期限再延长一个周期。同时,增加了对基本口粮田建设的补助项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实施以来,在部分地区已经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一是实施规模小。原定“十一五”期间退耕还林还草2000万亩(133.33万公顷),目前除2022年支配400万亩(26.67万公顷)外,其余均已停止。二是政策实施缺乏长效机制。三是缺少对退耕户的燃料补偿政策。 建议国家进一步扩大自然林爱护和退耕还林还草项目规模,提高自然林爱护补偿标准,制定退耕还林还草的长效机制,妥当解决项目区农户的燃料问题。解决的途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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