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借款合同纠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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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已经是很常见到的了,我在这里为供应给大家借款合同纠纷的处理给大家借鉴。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合同法规定的借款合同包括两部分:第一是金融机构之间及其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借款合同;二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但是在实际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借款关系比合同法规定的要广泛得多,还包括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自然人和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因此,最高法院在第一部分合同纠纷中的第八类借款合同纠纷中列出了借款合同纠纷和民间借贷纠纷。在借款合同纠纷这一案由下还单独列出了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关系又称之为同业拆借纠纷和企业之间借款纠纷两个附
2、属案由。自然人之间的借款纠纷另立一个案由。审理借款合同纠纷重点应当留意以下几个问题。一、精确地列明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一般状况下在借款合同中主要就是原告和被告,原告多为债权人,即出借人,被告多为借款人。在特别状况下原告可能是借款人即原债务人,所谓特别状况是在债务人认为债权人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可能向法院起诉,如债权人银行等金融机构干脆扣收贷款,或者债务人重复还款等。除这些状况外:1、借款同时有保证人的保证人是共同被告;2、行为人以他人名义 借款的,借款人知道行为人同时也知道借款人的,应以行为人和借款人为共同被告;3、私贷公用状况下当事人的确定。实践中有些地方出现私贷公用的状况, 所谓私借公用是有
3、的公即企业,由于已经有逾期贷款未还等缘由而不能贷款,于是便由个人或私营企业以自己名义代为贷款,所贷款项由企业运用。这就是所谓私贷公用。私贷公用以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属于托付关系。在这种状况下,出借人为原告没有异议。如何列被告,应考虑以下状况:(1)出借人不知道贷款人是企业,贷款后贷款人也未披露企业用款状况,企业也未主动介入还款事宜的,应以借款人为被告;(2)贷款后借款人披露了实际用款人,出借人选择借款人为相对人主见权利,仍旧应列借款人为被告;(3)在上述状况下,假如出借人选择用款人为被告,可以用款企业为被告。如出借人坚持以借款和用款人为共同被告,法院也应允许,因为出借人有形式上的诉权。4、借款单
4、位或者担保单位发生了改变,如合并、分立、改制、破产等,原告起诉谁,包括与该企业有关系的单位如上级主管部门或母公司,即列为被告。最高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的有关问题关于企业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中认为:第一,诉讼主体的确认。企业在歇业、被撤并或吊销营业执照后,是否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与诉讼,应当依据不怜悯形,区分对待,以确认诉讼主体。应当留意的是,无论在企业歇业、被撤销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假如存在多个清算主体的,均应成为共同清算主体。其次,清算主体的认定。由于将企业因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情形中的清算主体确定为诉讼主体,因此对于不同性质的企业如何确定其清算主体
5、就成为诉讼程序的关键。依据我国公司法第191条和192条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认为,国有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上级主管部门;集体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开办单位;联营企业的清算主体是其联营各方;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其控股股东。因此,如法院立案时初步审查认为不应列为被告的,可以提出参考看法,如原告坚持列为被告应敬重原告看法,是否应担当责任,应在审理中解决。二、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借款合同的效力干脆关系到借贷关系是否受到人民法院的爱护。因此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时,应当仔细审查借款合同的效力。1、进行非法活动的借款合同无效。经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三)规定以合法形式
6、掩盖非法目的合同无效。最高院11011年7月2日作出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货案件的若干看法(以下简称借贷看法第11条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爱护。比如有的企业见炒股或者买卖烟草赚钱,便买通金融机构某些承办人编造假的贷款理由如扩大再生产、购买原材料等签订借款合同贷出款项,这种违反政策和法律的借款合同无效。2、欺诈、胁迫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借贷看法第10 条规定一方以欺许、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真实意思的状况下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因为此看法是在11011
7、年作出的,与当时的经济合同法的规定是一样的。但是,由于合同法限制了无效合同的范围。仅规定了欺诈、胁迫形成的合同当其损害了国家利益时才认定为无效合同。而对此种状况规定了当事人有权申请撤销和变更。所以在驾驭是否无效时应当与原来的认定有区分。不能把可以撤销和变更的合同当无效认定,否则会在适用法律上出现错误。3、企业之间的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法之所以在规定两大类借款合同纠纷中没有将企业间的借贷纳入,其主要缘由是该种借货关系不受法律爱护,不是我国法律所认可的合法合同。因为任何国家都有自己特有的经济秩序和金融秩序。只有金融机构有权经营借贷业务,假如任何企业都可以经营金融业务从事借贷我国的金融秩序就乱了,那就
8、不须要金融机构的存在了。最高人民法院于11016年9月23日给四 川省高级法律关于对企业借款方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应如何处理的批复中明确企业借货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对于合同期届满后,借款方逾期不归还本金,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除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1010)27号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四条其次项的有关规定判决外,对自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还款期之日起,至法院判决确定借款人返还本金期满期间的利息,应当收缴,该利息按借货双方原约定的利率计算,假如双方当事人对借款利息未约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借款人未按判决确定的期限归还本金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9、民事诉讼法其次一百零一三十二条的规定加倍支付拖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不具备借贷主体资格的金融机构从事借贷业务的借款合同无效。在金融机构内部也有明确的分工,可以从事借贷业务的是其中的一部分机构。其他内设机构和下属部门只有一些行政事务或汲取存款的业务,肯定没有对外进行借贷的业务。这些部门假如因为手中驾驭一些资金,为了得到利息,而进行借贷,其签订的合同也是无效的。三、仔细审查担保的效力在大多数借款合同中,都有担保的存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在主债务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时,能保证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收回。但在实践中,有的是业务不熟,有的是人情作怪,有的是行政吩咐,往往出现担保无效的状况。担保无效主要有以下几类
10、:1、担保的主体不合格。根据国家法律和法规规定,有些部门和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就是说没有担保资格。国家法规规定,学校、医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不能进行担保。因为这些部门和机构从事的是社会的教化和福利工作,其财产为国家全部,与此同时,这些部门的工作又具有不行中断性。不行能因为其进行担保而将其财产执行而造成学校停学,医院停诊。最高院20xx年12月8日公告12月13日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说明(以下简称担保法说明)第三条规定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供应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2、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内部机构或内部职能部门担保无效。最高院11014年4月1
11、5日发出的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以下简称保证规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供应担保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应依据其过错大小,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规定18项法人的内部职能部门未经法人同意,为他人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应依据其过错大小,由法人担当相应的赔偿责任。3、公司董事、经理私自所为的担保无效。担保法说明第四条规定董事、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 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是其他个人债务供应 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4、欺诈、胁迫、恶意串通造成的担保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19项主合同债权人一方或
12、者双方当事人实行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恶意串通,使保证人在违反真实意思状况下供应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保证人不担当责任。5、以禁止流通物供应担保的合同无效。担保法解第五条规定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行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6、未经批准及无权设立的对外担保无效。在对外担保问题上我国法律和法规有严格的限制。担保法说明第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一)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供应担保的;(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文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供应担保的;(五)主合同变更或
13、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担保人不再担当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7、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无效。保证规定第20项主合同无效,保证合同也无效,保证人不担当保证责任。但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主合同无效而仍旧为之供应保证的,主合同被确认无效后,保证人与被保证人担当连带赔偿责任。四、正确审查债权行使时间债权人行使债权的时间,就是债权人主见权利的时间。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比较简洁,也就是债权人和债务人约定的由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时间。约定的履行债务的时间到了,债权人就可以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而做为债务人也就可以向债权人履行偿还义务了。假如债权人在债务履行
14、期限到来后行使权利,就是合法。假如未届履行期限则在一般状况下债权人不能行使权利。但是假如是约定分期偿还借款,则可以在每一期还款时间届至时行使权利。须要留意的是在两种状况下可以提前行使权利。一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债务人偿还债务的实力明显下降时可以行使担心抗辩权。对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规定的也比较细致。其次种状况是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债权人可以干脆向债务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干脆起诉保证人。这是因为,债务人破产,说明其已经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到期债务尚不能履行,未到债务当然也不能履行。所以此时此种债务应当视为到期债务。最高院担保法说明第四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的,债权人既
15、可以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也可以向保证人主见权利。这项规定不仅确定了债权人可以选择申报债权或向保证人主见权利,而且对保证人的保证方式亦不加限制,也就是说债权人可以向一般保证人干脆主见权利。当然保证人在担当了保证责任后也可以向债务人申报债权。如某市轧钢厂向银行贷款4000万元,在未到还款期限时即进入了破产程序。银行起诉了担保人某股份有限公司,该公司以贷款未到期进行抗辩。法院认定贷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均有效,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事实上已经不能履行还款义务,应当视为银行享有到期债权,可以干脆起诉担保人。担保人亦应担当还款责任。五、如何确定借款的利率关于借款的利率一般以双方的约定为主,但也不是全都如此,
16、应当区分不怜悯况依法确定。1、国家金融机构做为出借方的借款合同,其利率应当执行国家规定,而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对利率进行宏观调控,有时一年中会有几次调整。但是,在不同的状况下有些金融单位出于不同的考虑或者依据贷款方贷款的用途及运用的缓急可以与借款方约定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的利率。对此,法院不应予以支持,而应当以国家规定为准。2、一方为个人的借款称之为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最高可以支持到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这个4倍是包括本数在内的4倍,不是高于银行贷款利率4倍。有的人理解法院可以支持到4分利,即年利40%,这在前些年银行贷款年息10%时是正确的。但近年来,存款利率和贷款利率都大幅度下调,已经远远
17、不是当年的状况。3、企业间的借贷是违反我国金融法律法规的,法律不予爱护。因此,其利息无论凹凸,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如前所引最高院的答复,对于其双方约定的利息法院要予以收缴,假如没有约定利息,按当时银行利率计算,并予以收缴。4、对于借贷双方借款合同合法,约定的利率不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的应当按双方约定支持。5、特别利率的处理。有的时候,借贷双会约定一种特别利率。如张某和李某于11019年12月28日因急于用款提出向王某借款20xx0元,于20xx年2月即可归还。王某因手中钱不够便表示可将自己手中1010股方正科技股票卖出,当时股价每股18。75元,但要求张、李补足还款前该股票的最高股价与18
18、。75元之间的差价款。张、李表示同意。于是,王某将1010股方正科技股票卖出补上15250元,凑够20xx0元交给张、李。在还款时王提出在张、李运用款项期间方正科技股票最高股份34元每股高出15。25元,因此除应偿还20xx0元借款外,还应支付15250元。对此,张、李不同意,王起诉法院。表面上看,张、李借款仅2万元,借款2个多月,就支付利息15250元,相当于月利率76%,大大超过了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规定,似不应予以支持。但事实上假如王不将股票卖掉,也必定会得到如此的收益。相反假如该股票在此间不溢价甚至掉 价,王某也可能一分利息得不到。反之,假如张、李以此款购买了方正科技股票,其盈利也是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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