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合同协议书 [浅谈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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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施工合同协议书 浅谈施工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摘要】通过对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分析,目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合同签订阶段和合同履约阶段,针对造成合同管理问题的缘由,提出解决合同管理的对策。【关键词】施工合同管理;问题;缘由;对策一个企业经营成败与合同管理有亲密关系。因此,必需重视合同签订与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必需是全过程的、系统性的、动态性的。我们不仅要重视合同签订前的管理,更要重视合同签订后的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1019-0201)已推行10余年,它在众多业主及施工单位眼里早已是件必不行少的程序了,操作起来好像是件特别轻松的事情;只
2、需在网上下载合同文本并逐条填写即可。事实上,这种做法极不恰当。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通过对建筑施工合同管理实践中暴露出来的常见问题进行深化分析,发觉当前合同管理存在的问题主要发生在合同签订阶段和合同履约阶段。1.1合同签订阶段(1)合同主体不当。合同当事人主体合格是合同得以有效成立的前提条件,而合格主体的首要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实力和民事行为实力的合同当事人。这里要防止两种理解偏差:一种虽然具有上述两种实力,但不是合同当事人,即当事人错位,也是合同主体不当;二是虽然是合同当事人,但却不具有上述两种实力,同样是合同主体不当。(2)合同文字不严谨。不严谨就简单引起歧义或误会,导致合同难以履行或
3、履行时引发争议。依法订立的有效合同应当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思,而这种体现只能靠精确清楚的合同文字。可以说,合同讲究咬文嚼字。(3)只有从合同没有主合同。所谓主合同是能够独立存在的合同,比如建筑工程总承包合同等;而从合同是指以主合同存在为前提才能成立的合同,如建筑工程分承包合同、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等。没有主合同的从合同是没有依据的合同,犹如无源之水,毫无意义。(4)违法法律法规签订的无效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52条规定:违法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而无效合同不受法律爱护。目前不少建筑企业所签订的合同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实质上也是无效合同。(5)
4、境外合同文本的疑问。我国加入WTO后,有些合同运用境外文本。由于国情不同、语言文字不同以及翻译问题,境外合同文本存在不少疑问。对这些疑问不能回避,必需弄清其含义或修补其漏洞,以免造成损失。(6)关于质保金的返还方式。通常关于质保金的返还,均只简洁地约定“质保期届满后X天内返还”这种约定表述不严谨。因为各分项工程的质保期不一样,况且结构性平安的质保期是设计年限,而基础及主体工程均与结构性平安密不行分。因此,可以说设计年限是基础、主体工程及结构性平安的质保期。以“质保期届满后X天内返还”约定质保金的返还方式,将意味着施工单位有可能数十年后方能拿回质保金。因此,明确约定某一期限内返还多少分项工程的质
5、保金比较合适。1.2合同履约阶段(1)发生合同变更。履约过程中合同变更是正常的事情,但是不少负责履约的管理人员缺乏刚好变更意识,结果导致了不必要的损失。作为建筑施工企业,首先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其关键在于合同变更要刚好。(2)工程款不到位。建筑行业拖欠工程款状况相当严峻,有些被拖欠方没有刚好运用法律武器,当起诉时才发觉已超过诉讼时效,无法挽回损失。超过了诉讼时效等于放弃债权主见,相当于权利人放弃胜诉权。(3)维权意识淡薄或缺失,企业应当行使的正值权利往往被束之高阁。其实,合同法给予了合同当事人的抗辩权,但部分建筑企业不会行使。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建筑企业可行使抗辩权停工,但却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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