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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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 论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摘要】电子商务目前还处于发展初期,受政策法律环境、网络环境、市场环境及人们消费意识的制约,还存在着缺乏平安保障、缺乏厂商信用保障、缺乏产品质量保障、缺乏售后服务保障,以及产品信息不全、送货迟缓等诸多弊端,致使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存在着一系列问题。网络广告与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消费者知情权、隐私权和公允交易权等简单受到侵害,因此必需完善广告法和消费者权益爱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待条件成熟再制定与国际接轨的特地的电子商务基本法,以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关键词】电子商务;消费者;权益;爱护人类社会进入21世纪以来,互联网的飞速发展使得网上购物成
2、为一种新的购物形态。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不仅有着与传统商务相比更为简便易行、节约时间和成本等优点,还能够在更大范围、更高效率与更多层面上实现资源配置。电子商务较之传统商务所表现出的高技术含量性、低成本性、针对性、多样性、即时性等等,在给商务活动带来革命性影响的同时,也使消费者权益的爱护出现了一些新的状况和问题。一、电子商务中消费者权益爱护存在的问题(一)网络广告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冲突网络广告和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说明存在着诸多冲突。首先,个人作为广告发布者发布网络广告,扩大了广告法中广告主体的外延。广告法所规定的广告主体有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三种,其中的广告发布者不能
3、是个人。但在电子商务时代,利用互联网上的个人网页刊登广告已成现实,且不受相关法律法规的制约。其次,Internet Sewice Provide(简称ISP)的法律责任很不明确。ISP统称网络服务商,是供应网络连线服务、域名、主页、广告服务、网络信息服务等相关应用服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网络服务商从事广告业务无需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因而和个人网络广告发布者一样缺乏有效监督,法律义务很不明确,由谁来为网站上的虚假广告担当责任,这类问题悬而未决。再次,网络广告的主体身份难以确定。广告法明确规定了传统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发布、经营者的从业资格与经营范围,并有肯定的措施加以监管。而网络广告主、广告
4、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有时三者的身份集于一身,自我审查即可发布,监管机制缺失,无从实现事后救济,消费者如有损失只能向广告主追偿,经常是难以弥补。(二)消费者难以履行其知情权传统的购物方式,消费者可以通过看货了解状况、讨价还价,甚至能在交易之前先行试用,尤其在送货环节有更多主动权。而电子商务中除送货外的其他环节都以虚拟化方式进行。消费者通过网络上的宣扬了解到商品及其供应者的信息,远距离订货并通过电子银行结算,再由配送机构送货上门。一方面,消费者对于商品及其供应者相关信息的真实牢靠性简单产生怀疑。另一方面,供应商利用互联网技术发布简易、隐藏性强、传播快、监管难度大等特点,以匿名方式躲避调查,侵害消费
5、者知情权的现象屡见不鲜,甚至大行欺诈之道,侵扰消费者的知情权。(三)消费者隐私权易受侵害由于传统的消费关系中涉及消费者隐私爱护的内容并不多,我国现行的消费者权益爱护法中没有消费者隐私权问题的详细规定。但是电子商务中的消费关系与传统商务活动有所不同,一般须要消费者向注册网站供应包括身份证号、住址和婚姻状况、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据有关调查,许多网站对于消费者个人资料并没有像事先承诺的那样实行保密措施,甚至擅自出卖用户信息以牟取利益。来自美国国家消费者联盟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消费者的电子消费卡、信用卡、上网卡、上网账号和交易账号及密码,财产状况以及上网习惯、计算机存储的个人信息等数据都比较简单遭遇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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