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与完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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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完善各类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 国有资产信托的法律问题与完善 摘要:国有资产信托作为信托产品的一种,为我国国有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实践当中,国有资产信托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从国有资产的性质入手,参照信托法的相关规定,对国有资产信托过程当中可能出现的问题,进行简要的分析,并提出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关键词:国有资产信托;权利性质;托付人;受益人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11-828X(2022)06-0-01信托制度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其最早的根源可以追溯到罗马法中的信托遗赠制度。近年来,在政府政策的激励支持下,市场需求不断扩大,新的信托产品接连问
2、世。信托公司在国有资产重组和处置不良贷款的业务当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国有资产不同形式的转换,不仅是深化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客观须要,而且是公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推行的必定要求。国有资产信托作为国有资产形式转换的重要途径,应当充分予以利用。当前形势下,如何规范国有资产信托行业的监督和管理,在信托活动中,如何解决国有资产信托中的特别问题,发挥信托行业在国有资产管理中的独特功能和作用,却是理论和实践当中无法回避和迫切须要解决的根本问题。有关国有资产信托方面的法律法规亟待完善,托付人资格审查、受托人的选任以及合同登记备案等相关法律制度应尽快建立。国有资产,包括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其中管
3、理的重点则是经营性国有资产。经营性国有资产,通常有两种形式,即实物形式和价值形式。两种形式随着国家调控经济的不同需求,不断发生着转换。一些学者提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有资产管理即价值形式的管理,亦即国有资本的增值和经营问题,而不只是实物形式,运用价值的管理。笔者赞同上述观点,国有资产管理本质上是一个动态管理的过程,是对国有资产管理形式的转换过程的管理,而不是单纯的静态的实物管理或价值管理。我国信托法对信托的定义是指托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托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托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由此可见,信托的基础是信任,而在信托
4、活动中,必定存在财产权的移转和分别,基于实现托付人的意愿而使受益人获利这样的制度设计,信托是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进行的法律行为。事实上,信托财产的权利性质又不完全等同于民法中的全部权制度,信托财产权的行使是受到肯定程度的限制的。理论上认为信托财产具有全部权的性质,在实践当中不能被托付人接受。笔者认为,信托财产,不能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全部权,不是肯定权。而是具有全部权内容但是受到了肯定限制的财产权,其实质只能算作具有形式意义的全部权。该种全部权,受到了信托合同严格的限制。关于信托财产全的归属问题,也就是信托财产全部权问题,有学者认为信托关系成立后,信托财产的全部权由受托人享有。在国有资产信托当中,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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