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机关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12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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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局机关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12篇),(厉行节约反对浪费) 局机关其他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汇编(12篇)(厉行节约反对奢侈) 书目 1.责任追究制度3 2.督查工作制度5 3.平安生产管理制度8 4.平安保卫工作制度11 5.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14 6.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记管理制度16 7.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奢侈工作制度23 8.政风行风监督员工作职责26 9.“暖心工程”工作制度27 10.社会监督制度29 11.突发公共事务新闻发布应急预案30 12.一次性告知制度35 1.责任追究制度 一、制度依据 为进一步深化机关效能建设,增加工作人员的责随意识、公仆意识、勤政廉政意识
2、,切实改进工作作风,肃穆工作纪律,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建设,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对象 局系统全体工作人员。 三、责任追究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惩处与责任相适应,教化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2、坚持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原则。 四、责任追究范围 对于工作不负责任或不按程序办事,违反机关效能建设有关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 1、对上级党委、政府和本局制定出台的政策、措施、确定持消极看法,抵制或不予落实的; 2、在工作中不负责任,造成严峻事故,致使国家、单位财物
3、被盗窃、诈骗、奢侈等较大损失的; 3、在工作中作风拖拉、办事不力、推诿扯皮,造成国家、单位和个人不良影响的; 4、在分管范围内工作人员效率低下、作风恶劣,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遇到冲突不仔细刚好解决,致使冲突激化导致上访问题发生的; 5、对上级部署的重点工作因主观不努力、不能按时完成任务的; 6、对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不仔细探讨解决而贻误工作造成重大影响,或不按上级时限要求按时上报各类报表、材料,影响年终部门工作考核的; 7、违反机关效能建设其他规定,被群众投诉、举报,或被效能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所发觉问题的。 五、责任追究方式 1、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上述有关规定,情节较轻,由干脆领导先予
4、教化诫勉,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情节较重的,分别予以告诫、通报指责及其他的行政、组织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凡被监察机关监督、督查人员明查暗访发觉问题的,在调查核实后,实行“一票推翻”,取消其当年度评先表优、年度考核优秀等次、优秀共产党员等评比资格。 3、上述行为,情节严峻、违反公务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或党纪、政纪的,按相应规定赐予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追究领导责任。 4、对赐予诫勉的当事人状况要记录备查;对赐予告诫的当事人状况,用书面形式告知本人,并存档备案。 2.督查工作制度 一、制度依据 为进一步加强作风建设,提
5、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上级决策、领导批示、党组确定和全局各项工作得到快速部署、全面落实和刚好办结,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实施部门 局党政办在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局系统各项工作落实状况的督促检查工作。 三、督查工作任务 1、对局机关股室及各基层单位日常工作进行督查。 2、对执法人员岗位责任制落实状况进行督查。 3、对局机关各股室、基层各单位及工作人员遵守纪律、执行制度、履行职责、行使职权等状况进行督促检查。 4、对实行局工作部署、大型活动的组织实施状况进行督查。 5、对局务会、局党政联席会、局长办公会确定
6、的重要事项和领导的重要指示及交办事项的落实状况进行督查。 6、对重点工作、薄弱环节及市民群众投诉等事项的解决状况进行督查。 7、完成局领导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四、督查方式 1、随机督查。对局机关各股室及各基层单位工作进行日常性检查。 2、跟踪督查。对责任单位办理局领导交办、签办及工作部署的推动、措施、效果等进行跟踪督查。 3、重点督查。对重点工作、薄弱环节及市民群众投诉等事项进行重点督查。 4、专项督查。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的执法活动、在岗履职、执行纪律、值班值宿等进行专项督查。 5、明察与暗访相结合。依据工作实际状况,定期与不定期地对全局系统人员到岗、工作落实、遵守制度等状况进行督查。
7、 6、时限要求。对纳入督查的事项,要根据规定时限或批示时限办理,按时完成,刚好反馈,不得拖沓延误。 五、督查工作机制 1、实行督查通报制。依据督查状况定期编发督查通报, 通报结果作为年终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 2、实行跟踪督办制。对局主要领导批示支配和社会关注的重点、热点问题,开展跟踪专项督查。特别重大事项,实行不定时督导。 3、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无正值理由,未能按时完成督查工作任务的,对经办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赐予通报指责或组织处理,对涉及作奸犯科行为,上报区纪委或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督查责任制 1、领导责任制。在坚持集中领导的同时,根据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督办落实的责任。 2、目标
8、责任制。对于局里确定的重点工作,应明确分管领导、承办股室、责任人以及完成的时限和质量要求,确保重点工作落到实处。 十五、首问负责制度 第一条为增加机关全体工作人员的服务意识和责随意识,进一步规范行政管理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全力打造“微笑服务、提速服务、规范服务、廉洁服务”的服务型机关,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首问负责制是指由首问责任人负责办理或负责协调、联系相关部门办理服务对象所要求办理的各类事项,负责解答服务对象提出的各类问题,并负责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的行政管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首问责任人是指在局系统范围内第一个接听来电、接待来访
9、、接收来信的工作人员。在来访接待中,当两位以上工作人员一起被询问时,职位高者为首问责任人。 第四条首问责任人的责任和义务: 1、服务对象的来电、来信、来访,无论是否属于本人、本部门职责范围,首问责任人必需主动热忱接听或接待,并且仔细具体地做好记录。 2、办理各类来电、来访、来信,必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既要做到快捷精确,又要符合国家政策。对于不清晰、驾驭不精确的问题应请示领导。 3、属于首问责任人职责范围内能够解决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快速办理或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程序、要求等,热忱耐性地解答有关询问,直到服务对象听明白为止。 4、属于本股、队、室职责范围内的,当有关责任人外出开会、出差、公休、病
10、假等暂不在岗位或联系不上的,首问责任人必需仔细记录服务对象的单位、姓名、联系电话及拟办事项内容等,并负责转交或刚好联系责任人或报告本股、队、室负责人处理。 5、属于本股、队、室与局属其他职能部门交叉的工作,首问责任人应视为本股、队、室职责,主动协调,共同完成。 6、不属于本股、队、室职责范围内,但属于本局系统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不能运用“不知道”、“不清晰”、“不归我管”等语言予以回绝,而应热忱帮助服务对象与有关职能部门取得联系;如联系不上,应主动告知服务对象需联系的职能部门及其所在位置、联系电话等。 7、不属于局系统职责范围内的,首问责任人应当热忱接待,耐性说明,并尽自己所知赐予帮助指引。
11、8、除匿名来电来信和无理取闹的来访者外,首问责任人或承办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刚好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第五条局机关将结合年度考核,对首问负责制实施过程中涌现出好人好事和先进典型赐予表彰嘉奖。 第六条对违反首问负责制的责任人,根据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追究责任。 第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3.平安生产管理制度 一、平安会议制度 1、局要在年初召开一次平安工作会议(贯彻上级平安工作指示和要求,探讨部署本局年度平安工作,制定下发平安工作要点和拟定活动安排),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平安形势分析会,年底要召开一次平安工作总结表彰大会(可结合全局年度工作总结、表彰大会一并进行)。 2、各股、队、室要在年初召
12、开一次平安工作会(依据局平安工作要点拟定本单位的平安工作要点或安排以及活动支配),每月要召开一次平安形势分析会,年底召开一次平安工作总结会。 3、各股、队、室依据局班子工作支配和应急事项,可随时召开平安工作会议。 二、平安报告制度 1、各股、队、室可随时向局平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平安工作状况。 2、对于发觉的事故隐患和已经发生的事故,各部门要在第一时间,将具体状况向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及报告。 3、各部门对于发生的责任事故,要仔细进行调查,并将调查报告和对责任人的处理看法,刚好向局平安工作领导小组报告。 三、平安教化培训制度 1、各部门每年至少要组织二次以上全员性的平安教化(年初和半年),不能一次
13、性组织的,可依据本部门工作特点实行分专业、分批次、分班组进行。 2、对于各类专业技术人员,每年至少要组织一次培训。对于新调入的职工,必需进行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 四、平安奖惩制度 1、嘉奖 (1)对于在大力宣扬预防事故工作中,做出突出成果的人员要赐予通报表扬和肯定的物质嘉奖(授予“平安生产先进个人”嘉奖)。 (2)对于在监督检查平安工作岗位上能够仔细履行职责、敢于坚持原则的人员,要赐予通报表扬并在年终评优时优先考虑,同时要赐予肯定的物质奖。 (3)对于在预防事故中,不顾个人安危免于事故发生的人员,要赐予表扬并发给肯定的奖金。 2、惩处 (1)各部门应仔细履行职责,因工作不仔细、检查
14、走过场、玩忽职守、渎职所发生的事故,给集体造成损失和影响的,应由局班子会议做出对当事人的行政惩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2)对于职工不能遵守平安管理规定、不按规程操作、工作马虎、玩忽职守等因个人缘由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赐予纪律处分、留职查看、开除公职,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因个人缘由造成事故的经济损失,由个人全部负责。 五、平安检查制度 对生产中的平安工作,除进行常常性的检查外,每年还应定期进行检查。 1、各部门每季度和重大节日前以及年度都要进行一次普遍性的检查。 2、平安检查可进行普遍性、专业性和综合性的检查。在规定的检查之外,也可进行抽查和突击性的检查。 3、检查前应订出安排,检查中
15、要做到条条有落实,件件有交代,事事有结果。 4、对于检查中发觉的隐患和苗头,要查明缘由做好记录,同时要制定出解决的方法和详细解决的时间。本级能够解决的由本级解决,本级解决不了的向上级报告。 4.平安保卫工作制度 一、全体工作人员必需坚固树立平安观念,主动主动地做好防火、防盗、防泄密工作,确保单位财产平安。 二、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做好密级文件、现金、票证等管理工作。 三、局聘请和支配的门卫专职值班员实行每天24小时值班制度,对进出局办公楼的外来人员进行登记或询问,禁止无关人员进入,同时看管好本单位车辆和局内干部职工人员的车辆。 四、上班时间工作人员的珍贵物品要随身携带或妥当保管,留意防盗。工作人员
16、离开办公室要刚好关门。 五、节假日期间要做好值班值宿工作和单位平安保卫工作。 十二、交接班工作制度 为规范全局交接班工作,防止因交接班失误导致的工作损失,制定本制度。 一、交接班对象 1、连续工作岗位上、下班人员。 2、岗位工作尚未完成时因故外出,须要交付他人接着完成的工作。 3、值班人员的交接班。 二、交接班内容 1、现场管理应当交接的各项台帐记录。 2、本班工作时间内须要交付下一班人员阅知或办理的上级领导指令、信息、电话、重要事项等。 3、因暂离工作岗位,尚未完成的工作须要交付他人接着办理的工作内容、要求、完成时间等。 4、设备、设施以及通讯器材等。 5、其他须要办理交接班手续的事项。 6
17、、交接班双方应当以书面形式交接,并经双方签字确认。 三、交接班责任 1、发生责任追究状况时,因交接工作不规范造成的责任,由交接班存在过错的一方或双方担当。导致损失时,按有关规定赐予处理、处分。 2、接班人员未到,交班人员不得先行离开。先行离开的按脱岗处理。 3、交接班人员未经批准,缺席或严峻迟到早退,按旷工处理。 四、附则 1、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说明并详细组织实施。 2、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十三、财务管理制度 1、局内财务支出实行经办人、财务审核、办公室审核、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五人会审联签审批制度。 2、凡由局财务报销的各种开支票据,必需经办人签字、办公室负责人签字、分管领导签字、
18、财会审核签字,经局长审核签批后,会计方可报销下账。 3、一般开支由局长审批,“三重一大”事项必需经局长办公会议探讨确定。 4、会计、出纳人员要仔细履行职责,做到手续完备,帐目日清月结,精确无误,财务工作人员公款丢失由个人赔付,现金工作人员差额由个人负担。 5、由上级部门下拨的项目资金及事业经费等都要由局财务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6、各种办公用品一律由办公室按需求实际作出安排,经局长批准后统一购置、调配管理,较大开支必需事先由局长批准后方能办理。 7、严格限制款待费开支,单位来客须向主要领导请示,批准后方可款待。要削减陪客人数,严格用餐标准。 8、车辆实行定点修理、定点加油,修理费、加油费统一报
19、销。工作用车必需由办公室统一支配,实行派车制度。下班后,车辆要定点存放,保证存放平安。 9、财务人员要仔细把关,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10、固定资产指定专人管理,并将固定资产进行分类分项登记、编号,建立财产管理卡片。会计帐簿必需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年末要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卡、物相符。固定资产一律不准私人侵占,严禁以物易物或赠送、转让。工作人员调离原单位时,必需将借用或领用的设备、图书等归还,并由相关管理人员签章清帐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否则由管理人员负责追回或赔偿。 11、单位财务对外要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监督,对内接受单位领导及群众监督
20、。年度终了,单位财务运行状况进行公开。 5.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资格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管理,依据元宝山区法制办关于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局属各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管理和运用执法证件,必需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实施详细执法行为时,必需持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以下简称执法证),禁止无执法证的工作人员从事执法活动。 第四条申领执法证的执法人员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忠于祖国、拥护宪法; (二)熟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 (三)正式在编、在岗人员; (四)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必需
21、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五)经过区政府统一组织的执法业务培训且考核合格;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局法制办对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实行登记管理。 执法人员调离我局的,要将其执法证件刚好收回,统一上交区政府法制办进行销毁。 执法人员执法岗位或职务发生变动,要将状况上报区政府法制办进行变更登记并换发证件。 执法人员遗失执法证件,应当刚好向局法制办报告,由局法制办统一向区政府法制办申请补发执法证件。补发后再次遗失者,不再发放执法证。 第六条执法证件只适用于持证执法人员本人进行执法活动。 执法证只限执法区域内的执法活动,不得跨区域运用。 执法证只限部门业务内的执法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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