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中立超脱与司法官员“豁免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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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中立超脱与司法官员“豁免权” 第 PAGE 页码 页码页 /总页数 NUMPAGES 总页数 总页数 页 司法的中立超脱与司法官员的“豁免权” 一、故事是这样发生的11019年8月20日南方都市报报道:3月15日,南京一家媒体在头版刊登了“红脸”法官李春海的专访,南京秦淮区消费者权益爱护庭庭长李春海在接受记者采访中说:“我认为王海是一个假冒消费者,王海现象的实质是知假购假,购假索赔”王海认为李春海的言论侵扰了他的名誉权,遂向法院状告李,该案于8月19日上午在建邺区法院开庭审理,上午10时50分,法官当庭宣判,法庭认为被告没有捏造事实,没有运用羞辱性语言驳回王海的诉讼恳求。又据10月15日民
2、主与法制画报载:王海不服一审判决又上诉,此案引发全国50多家媒体的关注;南京市中中院刘法官和另一家区院的郝法官二人对此案明确提出“法官享有豁免权”。该报刊载朱荣康的文章王海状告法官引出新话题本案被诉法官是否享有“豁免权”,较为具体地介绍了刘法官和郝法官关于“法官享有豁免权”观点的详细内容。中心愿思是说:法制的核心在于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必需赐予法官相应的职业保障和人身保障,以树立法官的权威,法官随意成为被告,说明白我国法制的不完善;要确保法官能在一种合理限度内拥有某种内在和外在的自由,才能使法官不受任何意志的干涉而公正独立地行使审判权;通过维官的权威进而维制的权威,假如法官动不动就因一些琐事而
3、被当事者告上法庭,并被热炒,法官的权威将无从谈起;李春海法官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发表了他对审判过程中的一些法学问题的看法,以此宣扬法制在我国也是一种常见的现象,应当属于法庭之外与审判活动有关的合理言行,故李春海法官应当对其言论拥有豁免权。二、关于司法独立司法权威的制度和理论背景先不探讨法官豁免权的有无,由于这一问题涉及到司法与社会的关系、法官的权利与义务等内容,所以,有必要看看制度与法理是如何对待司法独立与司法权威的。宪法和司法组织法规定:司法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法官法与检察官法规定:法官检察官依法审判案件、履行检察职责,享有不受行政机关、社
4、会团体和个人干涉的权利。宪法和法律的前述规定筑就了共和国法制中一个重要制度:司法权力依法独立行使,司法官员依法独立办案,不受法外干涉。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司法独立原则。司法独立是司法权威的制度保证,没有独立的司法,法律的权威将无法落实。地方爱护主义和部门爱护主义对这一原则的侵蚀在某种程度上减弱了司法的权威,明显的表现就是司法确定不能得到刚好充分的执行。再看看法学专家们的论断。有法学者认为,要做到司法权威,除了实行司法独立原则外,司法系统必需具备相应的学问、道德和物质资源,司法权力还须要分工行使并严格依照程序进行,另外,还须要司法官员与社会保持必要的距离。制度与理论的融合,可以得出这样的推断:司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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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中立 超脱 官员 豁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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