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3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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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3篇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1篇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确保水利工程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水利部等部门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其次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在水库、人工水道从事采砂活动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市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
2、职责,帮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帮助并协作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河道采砂规划,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市政府批准。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确需修改时,应当依照上述规定报批。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可采区内年度采砂限制总量; (四)可采区内采砂船只或者机具的数量及其采砂实力(功率,下同)限制; (五)河道滩地堆砂场的布局及限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平整要求; (七)管理措施。 第六条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
3、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涵闸以及取水、排水、水电站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安爱护范围; (二)河道顶冲段、险工、险段、规划保留区; (三)桥梁、码头、航道、电力电缆、通信电缆、过河管道、隧道等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平安爱护范围; (四)饮用水源爱护区; (五)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区域。 第七条下列时段为禁采期: (一)江河达到或者超过警戒水位时,水库达到或者超过汛限水位时; (二)依法被禁止采砂的其他时段。 第八条因防洪、河势变更、水工程出现重大险情、水工程建设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禁采区
4、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九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采砂规划,于每年11月30日前制定下年度河道采砂安排,并予以公告。采砂安排包括可采区的详细范围、年度采砂限制总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及其数量等。 第十条河道采砂权实行有偿出让。 河道采砂权出让工作,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开采安排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河道采砂权出让,根据公开、公允、公正的原则,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采砂限制总量2万立方米以下的河道采砂权出让,可以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通过公允竞争方式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二条由市水利行政
5、主管部门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由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组织实施的河道采砂权出让,须编制出让方案,报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第十三条出让方案应包括出让方式、地点、范围、开采量和时限、招标标底或拍卖起始价、竞买保证金等内容。 招标标底、拍卖起始价根据砂场位置、砂质、开采难易程度、市场价格等因素测算确定。 第十四条河道采砂权出让应当在招标、拍卖前20日发布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砂场位置、现状、开采量、开采时限、通行道路、采后现场整理措施等; (二)竞买人资格条件和申请时应提交的书面材料; (三)招标、拍卖时间、地点
6、、竞价方式、保证金数额; (四)确定中标人或竞得人的方法; (五)须要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申请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地址及有关证明材料; (二)开采的时间、种类和作业方式及日采量; (三)采砂船舶、机具的基本状况; (四)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状况; (五)防止水体污染方案; (六)砂石堆放地点、弃料处理及采砂活动结束后现场清理、平整方案; (七)其他须要提交的材料。 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复印件时,应当同时交验原件,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六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并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七条以招标
7、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市政府选购中心组织实施,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八条以拍卖方式出让河道采砂权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托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确定采砂单位或个人。 第十九条中标人或竞得人在中标通知书或成交确认书约定的付款期限内一次性支付成交价款及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保证金后,方可到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河道采砂许可证。 其次十条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全额上交市财政,实行专户管理。扣除河道采砂权出让前期工作经费后,剩余价款,河道、小型水库按市、镇(街道、园区)、村424比例安排,国有大中型水库按市、水库管理单位28比例安排。 根据本制度第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组织出
8、让的,出让价款归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村委。 河道采砂管理费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砂销售价格的25%计收。 河道采砂管理费、矿产资源补偿费上交市财政,纳入专户管理。 其次十一条采砂单位和个人,必需向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按开采面积每亩预缴保证金3000元。需增设协助设施(道路、坡道、路口等),按略高于复原工程标准的费用增加保证金数额;在国有大中型水库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20万元;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采砂,保证金数额为5万元。 保证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 其次十二条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6个月。河道采砂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或者开采总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的开采量的,河道采砂许
9、可证自行失效。 其次十三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根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确定的地点、范围、开采总量、采砂实力、作业方式和期限等进行开采;须要变更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事项的,应当重新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 采砂许可证应当存放在采砂现场备查。禁止伪造、涂改、买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河道采砂许可证。 其次十四条采砂许可证期满或批准范围内砂石开采完毕,采砂单位或个人应当停止采砂行为,并对采砂河段进行复原治理平整。复原治理平整经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所在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验收合格后,全额退还保证金;验收不合格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其次十五条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采砂的;在禁采区、
10、禁采期采砂的;未根据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采砂的,由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度、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若干规定实施惩罚。 其次十六条对拒不停止违法采砂行为、危害防洪平安、公共平安、破坏环境资源的,由市水利、国土、安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其次十七条市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执行已经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擅自修改河道采砂规划或者违反河道采砂规划组织采砂的; (二)未根据规定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
11、职责,造成河道采砂秩序混乱或者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未根据规定的项目、范围和标准收费的; (五)贪污、截留、挪用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其他费用的; (六)在河道采砂管理中有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 其次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年8月15日市政府发布的市河道采砂管理制度(试行)同时废止。 市政办河道采砂管理制度第2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防洪及涉河工程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河道采砂及管理活动,必需遵守本
12、规定。 本规定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的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监督管理工作。 经省人民政府或者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河系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依法对河道采砂行使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平安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帮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有关组织、协调工作,依法处理好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其次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县级以
13、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铁路、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爱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看法。 第六条主要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设区的市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实施;跨设区的市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设区的市编制。 河道采砂规划一经批准,必需严格执行;因河势、砂石资源分布发生改变,须要修改河道采砂规划的,应当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条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禁采区
14、和可采区; (二)禁采期和可采期; (三)采砂限制量和开采深度; (四)采砂方式和采砂设备的限制规模; (五)砂石筛分场的布局及限制数量; (六)弃料处理和现场清理要求; (七)采砂结束后形成的河道断面规定。 第八条河道的下列区域为禁采区: (一)河道防洪工程、河道整治工程、取排水工程、水库枢纽、水文观测设施和涵闸的管理范围及平安爱护范围; (二)铁路、马路、桥梁、码头、航道、输气输油管道、通信电缆、输电线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平安爱护范围; (三)河道顶冲段、险段和规划保留区; (四)有岩体滑坡、泥石流灾难的河段及植被良好的稳固滩地; (五)其他依法应当禁止采掘的区域。 第九条每年自7月1日至8月
15、15日为禁采期,8月16日至翌年6月30日为可采期。 因防洪、河势变更、水工程出现险情、水生态环境遭到破坏或者河道输水等情形不宜采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按河道管理权限,划定临时禁采区或者规定临时禁采期。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河道的禁采区和禁采期予以公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河道的禁采区、禁采期进行河道采砂活动。 第三章河道采砂许可 第十一条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河道采砂许可证。未经行政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从事河道采砂活动或者发包河道采砂经营权。 第十二条申请河道采砂许可必需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河道采砂规划; (二)有合
16、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营业执照; (三)有相应的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 (四)有符合平安要求的河道采砂运输路途; (五)无非法河道采砂记录。 第十三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河道采砂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明的复印件; (三)河道采砂设备和相应技术人员的有关证明文件; (四)河道采砂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及专家评审看法; (五)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者达成的协议。 申请人提交上述资料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同时交验原件。河道采砂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对隐瞒有关状况或者供应虚假材料骗取河道采砂许可的,1年内不得再次提出河道采砂申请。 河道采砂申请书按省人
17、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格式制作。 第十四条主要行洪河道的河道采砂许可证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一般行洪河道的采砂许可证由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河道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五条申请河道采砂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河道采砂申请后,属于本级审批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确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不属于本级审批的,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看法。 属于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看法之日起15日内作
18、出是否批准的.确定,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备案。属于省级审批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5日内日提出初审看法,并报河系管理机构审核。 属于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河系管理机构自收到设区的市审查看法之日起5日内应当提出审核看法,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河系管理机构的审核看法后应当于5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确定。 第十六条河道采砂许可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审批。有关部门自接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征求看法函以后,应当于10日内提出看法并反馈。因征求看法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审批河道采砂许可的期限内。 法律、法规对河道采砂审批另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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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政 河道 采砂 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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