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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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我今天为大家精心准备了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企业的民主管理,保障企业员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充分发挥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有效提高企业素质和经济效益,结合我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在行使总经理负责制的同时,必须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和其他民主管理制
2、度,以保障与发挥工会组织和职工代表在审议企业重大决策、监督行政领导、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等方面的权力和作用。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职权。厂工会委员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接受厂党委的思想政治领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企业和职工三者利益关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第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积极支持总经理执行和实施厂部的决定和行使总经理对厂业务活动管理运作的指挥控制权,团结教育职工发扬当家作主精神,努力完成和超额完成各项生产经营和工作任务。第六条员工代表
3、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二章职权第七条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1、听取和讨论厂发展和生产经营重大决策方案的报告,听取厂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的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2、审议通过有关职工工资分配方案,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方案及主要规章制度等重大问题;3、讨论决定厂福利费的使用方案及重大集体福利事项;4、评议监督厂级领导成员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对他们的奖惩提出建议。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对总经理在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有不同意见时,可以向总经理提出建议,也可以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第三章职工代表第九条按照法律规定享有政治权利的企业职工,均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十条职工代表的产生1、以班组(部室)为单位,由职
4、工提名并进行差额选举选出代表,其当选的票数需为小组成员半数以上,选举结果报厂工会批准。2、厂级领导、工会主席、团委书记,需参加各车间(部室)选举才能成为正式代表。3、职工代表调离原选举单位,不再保留代表资格,由原选举单位另行补选。因组织机构调整,原选举单位撤消,代表资格不再保留。4、职工代表按分厂(部室)组成代表小组,推选代表组长一名。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人数占全厂职工总人数的7%,职工代表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领导干部和其他方面的员工,其中工人代表占职工代表总数的25%左右,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应占一定比例。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每三年改选一次,可连选连任,职工代表受选举单位监督,代
5、表不称职时,原选举单位职工有权依照规定予以撤换,但必须经原单位职工过半数通过,并报厂工会委员会批准。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基本条件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党纪国法和厂的规章制度。2、关心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熟悉生产业务工作,积极完成生产(工作)任务。3、工作责任心强,办事公道,作风正派,有一定群众威信。4、密切联系群众,热心为群众办事,实事求是反映职工群众的正确意见。第十四条职工代表的权利1、在职工代表大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的检查,有权参加对企业行政领导人员的质询。3、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
6、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对职工代表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第十五条职工代表的义务1、努力学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技术水平和参政议政的能力。2、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3、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做好本职工作。第四章组织制度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每3年为一届,每半年召开一次职工代表会议,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决议,必须经到会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第十七
7、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成员中应有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企业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主席团实行常任制,每届任期3年,大会期间,由主席团成员轮流担任执行主席。主席团的职责是:1、主持召开本届职工代表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2、讨论和审定大会的议程及提交大会通过的各项决定和决议。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非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第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企业工会委员会召集职
8、工代表组长或专门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联席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企业党政负责人或其他有关人员参加,凡参加会议成员均享表决权。第二十一条职代表大会下设三个专门小组:提案审查小组、生产经营管理检查小组、生活福利检查小组。专门小组对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有关事项。(一)提案审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1、职工代表大会召开之前,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归类综合、审查,把合理可行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作为正式提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2、所有提案一经职工代表大会会议通过立案后,交办公室处理。
9、本小组要定期进行检查落实,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二)生产经营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1、检查、督促生产行政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并负责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2、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3、检查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劳动保护和安全生产措施,搞好文明生产,及时反映职工对生产经营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三)生活福利检查小组(设5人,正副组长各1人)的任务是:1、审议行政提交职工代表大会的有关议案。2、检查督促生活福利部门贯彻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情况。3、检查督促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饭堂、宿舍管理、环境卫生、文明生产工作。4、研究讨论集体福利基金的使用,提出建议
10、和意见,提交职工代表大会通过。5、及时反映职工对生活福利工作方面的要求和意见,对提得合理而又有条件解决的,要督促有关部门及时解决,对一时无法解决或不合理的,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解释工作。专门小组进行活动需要占用生产(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待遇,但须经主管领导同意。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各专门小组可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活动1次以上。第五章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二十四条分厂(部室)的民主管理工作,由分厂工会委员会主持,以职工代表组对本分厂(部室)权限范围内行使民主管理权利,其职责是:1、听取和审议分厂厂长工作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2、讨论通过分厂经济责任制、二级分配方案等一系列关系
11、到职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3、广泛征集职工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综合、整理、上交厂提案组,向职工贯彻会议精神和大会决议。4、监督评议分厂领导干部(每年一次),提出任免建议。第二十五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主持下开展活动,负责班组的日常民主管理工作。行政、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基层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水平,充分发挥职工代表大会职能作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根据四川省职工代表大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泸州实际,特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第三条职工人数在100
12、人(含100人)以上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下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建立职工大会制度。第四条职工代表大会和职工大会的职权遵循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第五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市、区(县)总工会指导、帮助企业、事业单位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协助市、区(县)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细则的执行。第二章职工代表第六条职工代表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第七条根据法律规定与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聘用关系的职工,可当选为职工代表。第八条职工代表大会召开前,由单位工会委员会(以下简称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13、,可在征求单位负责人及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单位职工代表的具体人数以及在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代表、中层以上经营管理人员代表、女职工代表、青年职工代表所占的具体比例。第九条工会委员会可以班组、科室、车间、工段、分厂为单位,或以地域为单位,或以其他合理方式划分职工代表选区。第十条工会委员会将职工代表名额分配到各选区,按选区进行选举。第十一条每个职工代表所代表的职工人数应大体相当。第十二条工会委员会或工会委员会成立的选举资格审查机构确认职工身份和选举职工代表资格,并在选举日的15日前公布。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候选人按选区或者选举单位提名产生。可3人以上联名推荐职工代表候选人。职工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可按多于应选
14、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二分之一倍确定。推荐的候选人名额超过此比例的,由选区有关推荐者讨论协商确定。不能确定的,进行预选,按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名单。正式候选人名单在选举日的5日前公布。第十四条各选区可设投票站、流动箱或召开选举大会进行选举。投票选举由工会委员会主持。投票选举实行一人一票,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职工投票。选举结果由工会委员会根据条例及本细则规定确定是否有效,并予以公布。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资格的终止、职工代表职务的撤换、职工代表缺额的补选按条例第九条规定执行。第十六条职工代表的权利、义务遵循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第三章职工代表大会会议制度第一节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
15、议题内容一般包括职工代表大会所要审议的问题的要点、提出议题的依据、实施议题的方法和步骤。第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中心议题应围绕职工代表大会职权,由工会委员会广泛征求职工代表和职工群众意见,必要时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和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进行讨论,征求意见后确定。第十九条工会委员会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职工代表公布会议议题。第二十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由职工代表或职工群众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一般包括提案的理由、依据、具体要求和解决的办法,并由提案人和附议人5人以上署名。第二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内容不应超出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第二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提案一般按下列程序征集和
16、处理:(一)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委员会提前1个月发出征集通知,发放提案征集表;(二)职工代表在听取和收集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填写提案表;(三)各职工代表团(组)收集提案并送交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四)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立案,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说明理由;(五)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立案的提案分类登记,送单位行政领导批转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和实施。对有关重大问题的提案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因条件不具备而不能落实的提案,应向提案人说明情况;(六)工会委员会或提案工作委员会对提案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并在下次职工代表大会上报告提案的处理和落实情况。第二
17、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由工会委员会组织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审查职工代表资格。具体包括以下审查内容:(一)已选出的职工代表是否符合职工代表条件;(二)职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选举程序;(三)职工代表结构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第二节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第二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的任务一般包括:(一)选举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二)听取工会委员会关于职工代表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及有关会议议题和议程的建议;(三)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情况的报告;(四)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的议题和议程;(五)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其他有关事项。第二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一般议程:(一)听取单位行政工作报告和有关专项议题
18、报告;(二)代表分组审议;(三)职工代表与单位负责人交换意见,与选举单位职工沟通,听取意见;(四)根据职工代表审议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方案进行修改,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审议。第三节职工代表大会正式会议第二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的任务:(一)听取报告;(二)组织审议;(三)依法表决;(四)形成决议。第二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一般议程:(一)大会执行主席核实职工代表大会应到人数、实到人数,确认会议召开的合法性;(二)工会委员会作工作报告,单位负责人按照职责就有关问题作报告;(三)工会委员会或单位负责人作关于上次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落实、提案执行等情况的报告;(四)确认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职工代表团(组)
19、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作出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有关问题的决定;(五)组织代表发言、讨论、审议;(六)根据需要及职工代表大会职能选举参加董事会、监事会和集体协商谈判的职工代表;通过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人选;通过其他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的人员;(七)对有关的各项方案和大会决议、决定草案进行表决;(八)大会结束。第四节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八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特殊情况,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十九条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召开职工代表大会,应向工会委员会提出,由工会委员会按照程序组织筹
20、备。第五节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第三十条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一般由下列人员组成:(一)工会委员会成员;(二)职工代表团(组)长;(三)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小组(委员会)负责人。根据企业、事业单位性质和需要,可以邀请单位党政负责人、有关方面负责人、有业务专长的职工代表参加。第三十一条联席会议的主要职权是协商处理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处理的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要问题和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问题。第三十二条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第三十三条联席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人员出席方能召开。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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