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行政组织法治下行政体制改革.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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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行政组织法治下行政体制改革 试论行政组织法治下的行政体制改革 从根本上说,政府必需通过法律实行社会限制,其他手段都听从法律,以法律规范行政权力,实现权力的非人格化,并对行政权力的配置及其运行设定各种制约机制,保障政府拥有足够的实力推动社会的发展。1同时,依据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政府须要不断调整自身的功能定位,推动自身的体制改革,进而推动社会的整体进步。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行政体制改革是推动上层建筑适应经济基础的必定要求。要根据建立中国特色行政体制目标,深化推动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足的服务型政府。 不过,目前我国仍旧面临制度短缺和法
2、制不健全的问题,现实的法律与政府的自身改革常常会出现肯定程度的张力。不受约束的国家权力快速地非制度化增长,无法有效制约和抵制这种随意性的国家权力对社会的侵害。因此,我们在推动行政体制改革的过程中,须要借助宪政和法治的精神、原则,完善法律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制,以法律的方式进行制度重塑,通过一系列的制度支配与制度创新,对制度的完整性、确定性与规范性进行重新界定,使其合乎法制化的要求,才能破解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深层次体制性障碍,防止行政体制改革失范与无序。2 一、社会主义法治是动态发展的体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不仅选择了市场经济体制,而且还选择了法治道路。到 2022 年初,一个立足中国国情
3、和实际、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须要、集中体现党和人民意志的,以宪法为统帅、以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等多个法律部门的法律为主干,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构成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阅历就是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法制统一,不仅是加强民主政治建设、实现社会文明进步的内在要求,更是维护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社会稳定的法治保障,还是建立统一的现代市场经济体系的法律基础。3十八大报告强调,要更加注意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要把制度建设摆在突出位置。 法制统一具有多层含义。一般而言
4、,法制统一主要是指法治意义上的一样性或共同性,是指国家将法治确定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并通过严密的法律体系来支配国家的重要制度体系,依法实施治国理政行为,达到立法、司法、执法以及法律监督行为基本一样的状态。所以,我国宪法第 5 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气、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需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需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一规定既明确了法治的社会地位,更明确了以宪法为根本大法的
5、国家法制实现统一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以该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为指导的法制统一,应包括构建法制统一的制度体系,即从立法权的合理配置、不同层次法规间的效力关系、严格的合宪性和合法性审查与备案、法规撤销权制度等方面系统建构实现国家法制统一的法律制度体系以及国家主要权力的统一行使所保障的法制统一。 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国家的全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中心政府部门和地方政府的规章制定及修改和废止都要依据立法法的规定进行。而从我国立法权配置可知,法律体系是一个由不同层次法规构成的浩大体系,不同层次法规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和产生效力。 另外,立法法通过对法规的合宪性、合法性审查
6、制度与备案制度以及撤销制度的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国家法制的统一。 不过,依据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实践阅历,目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过程之中,须要国家接着加大立法力度,的确保证有法可依;要求和监督政府增加法治意识,提高依法处理行政事务的水平,做到有法必依;要求政府严格根据法律的内容、精神和法定程序行使职权,做到执法必严;真正确立法律面前人人同等的执法理念,肃穆追究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做到违法必究,以建设法治政府为目标推动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 二、行政法治是行政体制改革的制度保障 行政体制改革作为整个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总是与中国整体改革相伴而生、互促共进的。中国的行政体
7、制改革,事实上就是要建构一套符合现代经济、社会需求的行政制度。 从根本上说,行政体制改革是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和变动,是对政府与个人、市场、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进行重新调整,并转化为法律对权力和权利的界定、保障和促进,在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个体自由与集体自由之间、个人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必要的张力和动态平衡,使得原来的社会利益结构向着新的、更合理的社会利益结构转变。 不过,政府自身改革的权利与义务、政府的公权力与社会的权利之间并没有一个明显的界限与区分,也就是没有足够的保障问题,而这个问题只有法律才能解决。在法学领域,法主要规范利益的安排,主要任务就是平衡利益。法律对社会的规范,离不开对利益的调
8、整,而法律对利益的调整机制又主要是通过将利益要求转化为肯定权利,把它与其相对应的义务归之于法律主体,并建立相应的保障机制。 在行政体制改革领域,全部的改革措施对利益的调整和安排都可转化为法学中对权力和权利的调整与配置问题。如此看来,行政体制改革已经不再是单纯的行政系统内的改革,而是干脆关系到个人的自由、社会的自治、地方的权利和行政的效益。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与法治及行政法治具有高度关联性。4因此,在法治前提下,法律不仅要限制行政权滥用,还要激励行政权有效行使,以增进公民福利。 从公民一方看,行政体制改革不是政府单方的事业,公民、社会组织是同等重要的参加、推动和促进力气,法律通过给予公民、社会
9、组织的知情权、参加权、受益权、监督权与救济权等,从而确立他们在行政体制改革中的主体地位。推动行政体制改革,重塑政府职能,就是要在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划定行政权力和公民权利的边界和范围,改造政府的管理结构、模式和方式等;就是要实现行政组织结构优化、行政权力配置合理、行政运行机制科学、行政手段多样化和人性化等。这些即意味着行政权力在取得、运行、监督等整个链条中要由具有良法属性的法律规范来加以调整和规范,而这正是行政法治的基本要求。 可以说,行政体制改革是政府管理走向法治化的前提和基础。假如政府职能转变不能到位与合理定位,假如行政管理依旧遵循陈旧的方式和模式,就不行能推动行政法治。同样,行政体制
10、改革离不开行政法治的保障。行政法治意味着政府的全部活动应受预先确定 并加以宣布的规则的制约,这些规则能够使人们明确地预见到在特定状况下政府将如何行使强制力,以便依据这种相识规划个人事务。 在法治理念逐步深化人心的今日,行政体制改革能否被纳入法治化轨道,既是行政体制改革胜利与否的关键,也是法治政府重要的象征之一。只有把行政体制改革纳入法治的轨道,用法律为行政体制改革保驾护航,行政体制改革才能顺畅进行。 在行政体制改革中,首先要转变政府职能,即明确中心政府和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做什么、不应当做什么以及上下级政府在职能上的协调与整合,履行这些职能,须要确定组织结构、确定其规模;明确这些行政组织通过什么样
11、的程序、方式去履行职能,假如行政职能履行不到位,应当担当什么样的后果。这就涉及到政府权力的授予、授予主体、行政权力运行与法律责任等问题。 法律规定各行政机关的行政权力范围,实质上就是要处理好政府与公民、政府与社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划定各自的权力与权利边界。其关键在于转变政府职能与行政权力配置相结合、相协调,实现行政权力法定化。依据权力法定原则,行政权力法定化须要依靠宪法和组织法作出规定,与之配套的还有行政编制法,对政府的组织、规模、结构供应法律规范与保障。行政程序法为行政权力供应运行机制,而法律责任制度为增加政府权力的回应性和权力的自我克制与外部制约供应保障。5因此,行政体制改革必需要遵循民
12、主法治的路途。只有沿着这一条基本路途走,改革才可能取得最终的胜利和成功。 三、行政体制改革的若干重点问题 近几年来,行政体制改革不断取得新成果。根据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须要,政府机构的职能进行调整、定位,进一步转变了政府职能,供应公共服务的实力得到提高,市场监管机构和职能得到加强;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得到科学分类,与政府的关系得到规范和理顺,市场化程度得到提高。不过,改革任务仍旧非常艰难和繁重,特殊是关于行政改革权以及改革的详细内容等基本问题还须要深化探讨,很多关涉改革的法律须要制定、修改和完善。 行政改革权 行政改革权是行政体制改革过程中必需首先解决的一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只有解决
13、好行政改革权的相关问题,我们才能顺当地推动行政改革,并巩固改革所取得的成果。笔者认为,行政改革权是关于行政改革的权力,特指国家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享有的重新界 定配置行政权、调整行政组织结构和规模以及完善公务员制度的权力。它事实上是一种行政体制改革启动权,属于国家权力的范畴。6 1.行政改革权的设定。行政改革权的设定是一个肃穆的法律问题,它包括行政改革权的创设、安排和调整等。其设定主体以及设定程序等都需由法律加以明确。行政改革权属于国家权力,依据人民主权原则,其设定和行使主体只能是国家权力机关。我国现行宪法和立法法规定,属于国家主权的事项必需制定法律,因此,行政改革权的设定应归入法律保留事项
14、的范畴。7也就是说,行政改革权的设定,应由国家权力机关负责,不能授权行政机关确定。行政改革权的表现形式必定是宪法和法律,行政机关不能以法规、规章等形式为自己设定行政改革权。 但是,从目前我国的状况来看,行政改革权的设定主体好像不是单一的,而是多元的。不仅全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有行政改革权的设定权,而且国务院及其部委和一些地方人民政府都有此种权力。当然,形成这种局面的缘由是多方的,但主要是由我国有关行政改 革权的立法相对较少,根本无法满意实际的须要,从而给行政机关自行设定肯定范围的行政改革权留下了缺口造成的。即便如此,我们在实践中也要坚持法治原则,行政机关的这种设定权必需有法律的明确授权,严格遵
15、循行政改革权法定原则。 2.行政改革主体。行政改革主体与行政改革权亲密联系,行政改革主体是行政改革权的载体和行使者。在我国,由于行政体制改革一直被认为是行政机关自己的事,所以大部分行政体制改革权被授予了行政机关,尤其是国务院。改革开放后我国历次大规模行政体制改革的详细方案,如 11012 年的关于国务院机构改革问题的报告、19101 年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等,都是由国务院制定和提出的。地方一级政府的行政改革方案也多数是由本级政府提出并报上一级政府批准的。特殊是涉及到机构精简及其地位和行政机关的人员定额这些方面的内容,更是由行政机关自己确定。因此,在行政体制改革中,政府既是改革的设计者和组织者,
16、又是改革的对象。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国家权力机关在国务院部委的设置上有最终的确定权,但事实上主要还是取决于国务院所制定的组织方案。而且在实践中,这些行政改革方案又是由行政机关依靠运动式的纯行政手段推行和完成的。例如,11018 年的行政改革,国家在人事部设立了机构编制委员会,与国务院机构改革办公室共同负责组织制定和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11011 年,中共中心和国务院成立中心机构编制委员会和地方各级机构编制委员会,负责中心和地方各级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等工作。这些组织开展行政体制改革工作的机构同时也是政府职能机构的组成部分。 改革的实施者是改革的实施对象,行政改革权的行使主体是权力的作用
17、客体。这样,改革主体势必会在执行机构改革任务和维护政府机构自身利益之间处于两难地位,从而难以保证其所制定的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的相对中立性和科学性,也影响了公众对行政体制改革方案的信任度。如何变更目前的这种态势,须要我们进一步的探究和探讨。 笔者认为,行政改革权的行使主体应当是多元的,它并不完全属于行政权的范畴,重大行政改革仍须要由立法确定。同时,行政改革权不是中心国家机关的专有权力,地方国家机关也可以行使肯定的行政改革权。 1.行政改革权的内容。行政改革的须要和内容确定了行政改革权的边界。较之于单个行政机关的设置调整来说,行政体制改革往往具有整体性。行政改革是大规模地创立新行政机构,将旧机构重新
18、组合,废弃过时机构并将其职能安排给其它机构,对现存机构的自主程度加以变更。换句话说,行政改革的实质就是对行政进行重新组织,或者说对行政权力结构进行重新配置和调整。概括起来,目前我国行政体制改革主要包括政府机构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人事改革三个方面。因此,相应地,行政改革权的内容至少也有三部分,即行政机构改革权、行政职能改革权和行政人事改革权。 当然,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行政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行政改革权的内容也会不断地扩展。就目前现有的这三种行政改革权来说,虽然它们性质不同,但又相辅相成。行政职能改革权的行使,必定会引起行政机构改革权的运行;而行政人事改革权运用是否得当,又会影响前两种权力行使的效果
19、。它们之间的这种关系在国务院的三定方案中得到了很好的体现。 2.行政改革权的行使程序。政府应当进行哪些改革,这属于事实范畴,因为随着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府也须要适时地发生改变。然而,享有行政改革权的主体应当遵循什么样的程序来调整、变更政府的位置、权限、机构和规模等,却是我们要加以关注的一个法律问题。行政改革权的行使程序虽然属于形式方面的问题,但在整个行政改革过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既是对行政改革权的保障,也是对行政改革权的限制。科学的法定 程序,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行政改革权行使的权威性和合理性。相反,假如缺乏肯定的程序保障,任何制度都无法许久,甚至不能得到落实。 西方国家的行政体制改革素
20、来重视程序的作用,这些国家行政改革权的行使程序大致可分为四步:一是通过立法成立一个改革探讨委员会,行使行政改革设计权。该委员会的性质一般为非官方组织,汲取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由其对行政改革的全部问题进行全面调查探讨,并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提出改革方案。如日本,自 20 世纪 60 年头以来,先后成立过两次临时行政调查会和四次临时行政改革推动审议会,负责设计和推动行政改革,既保证了行政改革权行使过程的民主性,又确保了行政改革方案的科学性。 二是由立法机关制定有关行政改革方面的法律,行使行政改革确定权,并为改革供应法律依据和保障。其通常做法是,立法机关对机构改革探讨委员会提出的改革建议,接受其中合理的
21、部分制定法律,确定是否改革以及改革的内容。 三是政府依据有关行政改革的法律,详细行使行政改革执行权。在执行过程中,西方政府倾向于分阶段、分步骤稳妥地进行,而非运动型的方式。四是设立一个特地的机关行使行政改革监督权,监控行政改革方案的实施,确保行政改革的顺当推行。美国新政后的政府改革、日本二战后的几次政府改革基本上都是遵循这几个步骤。8 笔者认为,我国也可以借鉴西方国家行政体制改革的阅历和总结现有的理论探讨成果,将改革设计为三个阶段:改革设计与决策阶段;改革执行阶段;改革监督阶段。通过法律对行政体制改革的每一阶段的主体组成、职权、工作程序与机制、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实现改革程序的规范化和法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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