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客观处罚条件”面临的三重困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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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客观处罚条件”面临的三重困境 摘 要:客观惩罚条件以其超越责任主义的特性帮助司法机关在一些罪名的成立上降低了证明的难度,但这一点也为之招致批判之声。目前客观惩罚条件的生存主要面临三重逆境,一是与责任主义的悖反,二是原委是限制惩罚还是扩张惩罚难以确定,三是性质不明身份暧昧。风险社会理论无法为客观惩罚条件成为责任主义原则的例外供应支持。人们并不关切客观惩罚条件的立法本意原委是扩张惩罚还是限制惩罚,它带有功利主义色调的制度设计使它贯穿了犯罪论与刑罚论之间的鸿沟,不法与责任只是确定了行为的可罚性,客观惩罚条件成为确定行为需罚性的素材。 关键词:客观惩罚条件;责任主义;可罚性;需罚性 中图分类号:D
2、924 文献标记码:A 文章编号:1012-258908-0123-03 一、第一重逆境:面临与责任主义的冲突 我国学者之所以大力提倡客观惩罚条件,是为了解决一些罪名的罪过形式问题,以刑法第129条丢失枪支不报罪为例,可以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必需要相识到枪支的丢失,相识到自己没有刚好报告,但对于之后可能发生的“严峻后果”持何种看法一直聚讼纷争,有“有意说”、“过失说”以及“混合罪过说”、“模糊罪过论”等等。一些学者主见将“造成严峻后果”说明为“客观惩罚条件”,从而将此严峻后果解除出行为人主观责任的范围,在推断犯罪成立时只关切它存在与否而不论它能否被行为人所相识。 但是这种做法终归构成了对责任主义原
3、则的挑战,为何在这里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对客观事实有罪过?这种挑战必需有强大的理由与依据才能够成立,而就目前来看,主见客观惩罚条件的学者大都陷入了一种为结论而结论的循环论证为什么有些要素不须要行为人相识?是因为它们是客观惩罚条件。为什么它们是客观惩罚条件?因为客观惩罚条件都不须要行为人有相识。这样的论证是没有任何力度的,无非是为了解决某些犯罪的罪过形式而生搬硬套客观惩罚条件,但实质问题并没有得到充分解决,所以问题的关键不在于一些罪名的罪状是否符合了客观惩罚条件的特征,而是要去证明客观惩罚条件本身是一个与责任主义并无悖反的概念。 梁根林教授试图从责任主义原则及其例外的角度来证明客观惩罚条件的存在是合
4、理的。“对立法者出于刑法以外的公共政策需求而在构成要件以外规定的客观惩罚条件,自然不必强求行为人必需具有相识或者预见可能性。这是现代社会的刑法在贯彻责任主义原则基础上,作为风险限制、社会治理的规制性工具,对刑事责任基本原则的例外与偏离,是一种必要的丢失。”1这样的论证是较为深刻的,他并不避讳客观惩罚条件在客观上的确对责任主义原则造成了冲击,但是这种冲击由于处在“风险社会”的大背景下而被允许,被认可,被确定,从而将客观惩罚条件支配为责任主义的例外而从今与责任主义原则相安无事。不过问题在于,我们承认二次现代化将人类带入了一个危机四伏的高风险时代,但是学界公认的客观惩罚条件并非只是到了风险社会中才诞
5、生的,它们在风险社会概念产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于法典之中,莫非立法者在设立客观惩罚条件之初就已经预想到将来人类会步入一个风险社会,于是在法条中预先设计好了风险社会的应对措施客观惩罚条件?但这是多么不行思议! 目前公认的存在客观惩罚条件的犯罪几乎都与风险社会无涉,风险社会意味着在某些高危领域为了防范风险,对犯罪进行截堵式的预防而让刑法提前介入,但公认的存在客观惩罚条件的犯罪却是些针对外国犯罪、诽谤罪、参加斗殴罪、过怠破产罪、酒醉伤人罪等与“风险”相去甚远的传统型犯罪,说它们是风险社会的产物难免有些牵强。危急并不等同于风险,任何犯罪都能够对社会产生危急,但是风险一词在风险刑法中却有着特定的含义,“它是
6、随着工业革命与现代科技的发展而制造出众多新生的危急源,导致技术风险的日益扩散,从电子病毒、核辐射到交通事故,从转基因食品、环境污染到犯罪率攀升,工业社会由其自身系统制造的危急而身不由己地突变为风险社会。”2限制风险通常是通过推定、设立持有型犯罪、危急犯、法人责任等途径来加以实现,所以即便依据风险社会的须要而对责任主义原则加以限制,但这种限制是否肯定要以客观惩罚条件的方式来实现也是值得怀疑的,打破原则建立例外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非其不行,没有其他的替代手段,但事实使防治风险的手法多种多样,绝非仅客观惩罚条件一途可行。是故,风险社会本身并没有错,但它能否成为客观惩罚条件作为责任主义原则之例外的理论支
7、持还是须要接着探讨和斟酌的。 二、其次重逆境:限制惩罚事由还是扩张惩罚事由 由于目前暂无法从责任主义原则例外的角度为客观惩罚条件找到存在的合理依据,一些学者又从客观惩罚条件的机能角度动身视客观惩罚条件为一个限制惩罚事由从而达到与责任主义原则相协调3,其论证思路是:客观惩罚条件是否违反了责任主义关键要看客观惩罚条件原委是一个刑罚扩张事由还是一个刑罚限制事由,若其是一个刑罚限制事由便不会对责任主义构成冲击,因为终归责任主义的存在目的也是为了限制刑罚惩罚范围,二者的动身点和方向若能够保持一样,便不存在难以兼容的问题,这一点类似于罪刑法定原则与类推说明之间的关系,从罪刑法定原则的形式角度来讲类推说明理
8、应被禁止,但是实质的罪刑法定原则也并非禁止一切类推,而只是拒绝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由于与罪刑法定原则的人权保障宗旨并不违反,所以能够为罪刑法定原则所接纳,同理,责任主义也应当能够接纳作为刑罚限制事由的客观惩罚条件。 但是笔者认为,第一,试图通过将客观惩罚条件说明为限制惩罚事由从而使其得到责任主义认可的思路也并非一路顺畅,因为这种方式的吊诡之处就在于扩张惩罚与限制惩罚事实上是一体两面的相对概念,我们可以认为某个条件的成就导致惩罚从而认为该条件是“客观惩罚条件”,也可以转换角度认为某个条件的缺失而没有惩罚将该条件视为“客观不惩罚条件”,同一个条件若转换视察视角性质就会有迥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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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 键 词:
- 客观 处罚 条件 面临 三重 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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